奖学金设置
南昌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022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持续推进学生 “ 四自” 教育,奖励先进,营造争创一流的学习氛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学年中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学习成绩)排在本班级前50%,综合素质排名在班级前 30%;学年内记入成绩单的课程无首考不及格现象;三年级以上的本科生,外语成绩须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年体质健康测试合格,身心素质良好;有较高的审美情趣和劳动素养,劳动课时达到学院要求标准。
第三条 奖学金具体评选条件及评定的有关标准
(一)奖学金的等级及金额
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 以下简称 “奖学金” )由学校设立,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评定依据,以班级排名/班级人数为学生班级排名比例的计算方法。
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个等级,奖励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4000 元、2000 元、1000 元。
(二)具体评选条件
1.特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在本班级的前 5%,同时平均学分绩点须排在本班级前20%。
2.一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在本班级前15%。
3.二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在本班级前30%。
(三)其他
1.奖学金计划总金额=人均奖学金额定金额 × 实际参评学生人数。其中,人均奖学金额定金额为每人每学年 550 元。
2.各学院在学校核定的计划金额之内统筹评定,不得突破。
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定时间和评定程序
(一)评定时间
奖学金评定采取本学年评上学年的办法,评定时间为每年 9 月。
(二)评定程序
1.班级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奖学金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班级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辅导员核准签字后报送学院。
2.学院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并将获奖名单公示 3 天,师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学院反映,学院须在3天内处理,并向师生反馈结果。
3.学院公示无异议,且经学院党政(学)联席会讨论通过后, 获奖名单由学院分管领导核准签字加盖学院公章,连同电子数据一并报送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汇总各学院上报的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学生工作处反映,学生工作处将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向学生反馈结果。
5.各学院组织填写《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条 奖学金发放
(一)奖学金以学年为单位一次性发放。
(二)学校按照奖学金评定的等次、金额,将奖学金发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学院不能以任何形式将奖学金挪作他用。奖学金实际初评金额超出计划总金额的学院,应将获奖学生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综合素质测评相同的按学分绩点排名,不允许将奖学金平均发放。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以学院为单位进行,在学院党政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落实。
第七条 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在满足 “第二条 基本条件” 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单位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学生意见,经学院党政(学)联席会 通过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 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凡隐瞒错误或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学金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奖学金,按校纪校规进行处理,并取消下一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 “ 以上” “前”均含本级。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 级学生开始施行, 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