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6-14 19:10
录取批次的安排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我校艺术类专业成绩使用生源地相应类别的艺术统考(联考)成绩,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均须达到当地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音乐学(声乐)仅招收声乐方向(声乐为主项)的考生;音乐学(各器乐方向)仅招收器乐方向(器乐为主项)且与相应器乐种类一致的考生,各省招收的具体器乐种类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艺术类专业按照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投档排序原则择优录取。如无投档排序原则,按照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排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相同时,按照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文化成绩排序原则排序择优录取。
加分政策
我校对各省(市、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为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在教学资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满足学生转专业(类)需求。实行“学校统筹、学院自主、学生自愿、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每年春季学期为一年级学生组织一次统一转专业(类)工作,统一转专业(类)时各学院原则上不得因为成绩原因拒绝学生的转出申请。被批准转专业(类)的学生需在原专业(类)完成当学期(春季学期)教学计划,于夏季学期到转入学院教务办报到,正式转入新专业(类)。
学生在校期间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学习要求的前提下,在校期间还可以申请辅修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