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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东北财经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发展专长,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确保各专业的良性发展和教学秩序的稳定,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社会需求情况对转专业学生的年级和人数实行宏观控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录取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专业包含专业大类。

第五条学生转专业相关事宜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学生处负责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工作;转专业工作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转专业资格及要求

 第六条  普通本科专业录取学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位于学校在学生所在省份分科类招生计划数前10%且第一学期所修课程全部合格的学生(萨里国际学院、国际商学院专业录取学生单独排列)可在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

 第七条  思想品质优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优秀,体检无专业受限情况,并经教务处认定第一学年培养方案中必修课成绩排名本专业前10%的学生,可在入学第一学年结束后申请转专业。

 第八条  经学校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可在入学第一学年结束后申请转专业。

 第九条  退役大学生(未入学新生、大学一、二年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后可申请转专业,要求如下:

 (一)未能通过新兵检疫复查或中途退役的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

 (二)申请转专业的退役大学生在校期间成绩不及格科目数量不得超过其已修科目数量的1/3

 (三)其他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二)处于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三)有过转学或转专业经历的学生;

 (四)申请退回至原专业的学生;

 (五)高职专科升本科、定向、高水平运动员专业队录取的学生;

 (六)经学校认定其他不适合转专业的学生。

  第十一条  各专业接收以高考文化课成绩和必修课成绩为由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原则上每次不超过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10%,重点扶持专业可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上年度没有招生的专业不得接收学生转入。

 第十三条  学生可申请转入与所录取专业为同一批次或下一批次的专业,不允许转入录取专业所在批次的上一批次专业。

  第十四条  萨里国际学院、国际商学院的学生只能在本学院专业内转入转出。

三、转专业程序

 第十五条  以高考文化课成绩为由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在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第十四周向学生处提出转专业申请,学生处汇总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公示后,在大学二年级开学第一周为合格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六条  以必修课成绩为由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转专业工作在第二学期结束后到第三学期开学初期间完成。

 (一)学院根据当年各专业情况将接收条件、接收人数、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发布。

 (二)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转出申请,经学院初审后统一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将汇总的各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转发至相应接收学院,接收学院组织考核后向学生处报预录取名单。

 (四)学生处按相关规定对预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为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七条  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由本人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并提交学校认可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处按相关规定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为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八条  退役大学生复学后申请转专业应在复学后一周内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学生处按相关规定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为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四、学分与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课程。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与转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同或高于转入专业课程的必修课程学分仍然有效;与转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但学分低于转入专业课程的必修课程须重修;

 (二)与转入专业课程名称不同的必修课程,可视情况转为现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三)其他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无关的课程,不能转换学分。

 第二十条学生转入专业如为专业大类,须在第四学期参加专业分流。

 第二十一条转专业学生的一年级综合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先和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转出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转专业获得批准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到转入学院报到,逾期未报到,或在报到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经查实申请转专业资料不实的,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后,学费从转入学期开始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双校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行为金融学实验班二次招生不适用于本办法,按学校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4级学生入学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未尽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