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训: |
厚德、明志、自强、弘毅 |
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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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它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名称是:“福建省长乐华侨中学”。
第三条 本校位于福建省长乐市会堂路156号。
第四条 本校在长乐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由长乐市教育局主管,是全日制普通完全中学,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修业年限为:高中三年,初中三年。
第五条 本校教育同小学教育、高等教育相衔接,在小学教育的基础上,通过本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使受教育者健康、主动地发展,为进一步深造或走向社会奠定基础。
第六条 本校执行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七条 本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按照上级制定的计划招收学生;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按上级规定给学生颁发毕业证、结业证或肄业证;
六管理本校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校的场地、校舍、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本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九条 本校的办学目标是:创一流的学校管理、创一流的教育教学质量、创一流的教师队伍、创一流的教育教学设施,使学校和谐、健康、持续发展,成为长乐市乃至省内外的一所名校。
第十条 本校的办学理念是:追求卓越,共同发展。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理念是:以人为本,注重个性,开发潜能,发展特长,体现特色。
第十二条 本校的办学特色是:营造大爱文化,创建和谐校园。
第十三条 本校的校训是: 厚德、明志、自强、弘毅。
第十四条 本校的校风是: 务实、进取、和谐、创新。
第十五条 本校的教风是:敬业、爱生、严谨、奉献。
第十六条 本校的学风是:勤奋、乐学、合作、探究。
第十七条 汉语言文字为本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本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八条 本校的法人代表为校长。校长对内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对外代表本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