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怀化学院奖(助)学金设置情况一览表 | ||||||
奖学金名称 | 设置 单位 |
评选对象 | 申报时间 | 评选比例 | 奖励标准 | |
国家奖学金 | 财政部、教育部 | 在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 每年 9月 | 按湖南省教育厅分配名额评选 | 每年每生8000元 |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财政部、教育部 | 在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每年 10月 |
按湖南省教育厅分配名额评选 | 每年每生5000元 | |
国家助学金 | 财政部、教育部 | 在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每年 10月 |
按湖南省教育厅分配名额评选 | 一等每生每年4400元,二等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每生每年2200元 | |
学业成绩奖学金 | 特等奖学金 | 怀化 学院 |
在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 每年 10月 |
占学生总数2% | 1500/人 |
甲等奖学金 | 占学生总数5% | 1000/人 | ||||
乙等奖学金 | 占学生总数13% | 500/人 | ||||
学习进步奖学金 | 占学生总数1% | 500/人 | ||||
个人综合奖励 | 怀化学院 | 在校全日制学生 | 每年 10月 |
按学校规定的不同类别的奖励比例评选 | 按学校规定的不同类别的奖励标准奖励 | |
创新创业奖学金 | 怀化学院 | 在校全日制学生 | 每年 9-10月 |
按学校学生奖励办法标准评选 | ||
临时困难补助 | 怀化学院 | 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的学生 | 随时 | 每人每次200至1000元不等 | ||
勤工助学金 | 怀化学院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每学年初申报 | 根据部门设置的岗位定比例 | 150元每月 | |
校友奖学金 | 校友 | 在校学生 | 不定期 | 由校友设置 | 由校友设置 | |
企业奖学金 | 相关企业 | 在校学生 | 不定期 | 由企业设置 | 由企业设置 |
困难生资助办法
怀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条例
为了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及学院对学生的关怀,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立,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圆满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定期困难补助的资助
一、资助对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生)
二、资助条件:
思想道德品质好,学习认真,遵守纪律,爱护公共财物,关心他人,生活勤俭(不赌博、不抽烟、不酗酒、不进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无在外住宿、租房现象,在校期间没有受过纪律处分,在校月平均生活费在120元以下(含学院发的奖学金、各种生活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具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1.孤儿,无人提供学习、生活费用;
2.单亲子女,家庭贫困且无其他资助;
3.父母下岗,经济收入低下;
4.父母因身体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经济供给能力;
5.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
6.家里发生了天灾人祸,家庭经济发生突变,陷于困境;
7.学生本人因病、伤等特殊原因,经济确实困难;
8.其他特殊情况。
(对家里发生天灾人祸,家庭经济发生突变、陷于困境的还可以实行临时性困难补助)。
三、资助标准:500元到1000元,各系(部)根据学院下拨到本单位的经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四、资助程序:
1.凡需资助的学生须本人写出申请,申请必须真实地写明家中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年龄、职业、实际收入)、困难程度和造成困难的原因,有无其它援助等。
2.各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牵头,辅导员和班主任具体负责,广泛征求意见后,按比例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部)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发放。
3.建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档案。新生进校第一学期期末核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以后每年复审一次,如发现新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应及时资助;如发现家庭经济好转,则不再列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则停止资助。如发现情况有假,除停止资助外,还要追回已资助金额。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资助
一、资助对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生)
二、资助条件:
思想道德品质好,学习认真,遵守纪律,爱护公共财物,关心他人,生活勤俭(不赌博、不抽烟、不酗酒、不进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无在外住宿、租房现象,在校期间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家里发生意外、天灾人祸、家庭经济发生突变、本人发生重大疾病等而导致学习、生活陷入困境的学生。
三、资助标准:一次申请,资助200元,各系(部)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申报。
四、资助程序:
1.凡需资助的学生须本人写出申请,申请必须真实地写明家中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年龄、职业、实际收入)、困难程度和造成困难的原因,有无其它援助等。
2.各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牵头,辅导员负责调查核实,系(部)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发放。
3.建立“临时困难学生”档案。经常了解临时困难学生情况,如发现新的临时困难学生,应及时资助。如发现情况有假,还要追回已资助金额。
第三条 开展勤工俭学
一、对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生)
二、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
(2)在校期间表现好,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3)能吃苦耐劳,能胜任所做的工作。
三、途径:
勤工俭学活动只限课余时间和双休日进行,主要岗位有:校园夜间巡逻,图书馆值班,学生宿舍管理(层长),各系(部)实验室值班,教学楼节水节电管理,多媒体教室的管理,学生活动课程的考勤,校园文明监督岗,绿化爱卫维护员,协助有关处室的有关工作等。
四、程序:
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系(部)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最后推荐给用人单位。
五、待遇:
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作量确定工作报酬。
六、要求:
1.服从安排;
2.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能胜任本职工作;
3.在工作期间,如表现不好,不能完成任务者,将随时予以调换;
4.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上岗的学生,不能自行找人替换,必须向学生工作部(处)报告,由学生工作部(处)重新安排学生上岗。
怀化学院经济困难学生
申请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我院扶贫助学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不因经济原因而终止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因家庭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家庭成员遭受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在校学习期间确无能力足额支付学杂费和自理必要的生活费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承诺向贷款人提供本人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承诺毕业后在尚未履行完还款义务前每年至少与贷款人联系一次,并提供最新通讯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六)在贷款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帐户;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一)国家贴息助学贷款申请与审批时间及程序:老生每年5月受理一次,新生在入学当年的十月份受理一次,贷款学生须在每年5月1日前(新生在入校后十五天内)向系(部)提出申请,由贷款银行审批后,按年(月)发放。
(二)贷款学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如实、完整地填写《贷款银行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大学生学习、品行说明书》;
(2)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3)介绍人、见证人推荐书;
(4)学生家庭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材料;
(5)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系(部)在整理好申请贷款学生材料后统一报助学贷款办公室,助贷办根据学生的申请报告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并把结果和资助建议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将审批结果报送贷款银行,经贷款银行再次审核同意后按通知的借款人名单及金额会同各系(部)组织借款人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五)学生学费借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学院指定借款人的帐户,且只能用于缴纳学杂费。
第五条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每人每学年贷款数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只贷学费,最高限度不能超过学费);
(二)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6年;
(三)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四)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第六条 贷款的归还
(一)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归还,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定或变更贷款合同。此项手续办妥后,学院方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二)在贷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安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境)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院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院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院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也应在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三)还款时间从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借款人经与学院与贷款银行协调后,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包括一次性和分期偿还两种形式。
(四)借款人毕业后应将去向、联系地址、还款方式等情况报知学院和贷款银行。
(五)借款人毕业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贷款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也可以与贷款人工作所在地贷款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调办理贷款转移手续,并把办理结果告知学院。
(六)若借款人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发放,可通过学生处向贷款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遇特殊情况须追加贷款额的,可另行申请追加贷款。
(七)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清偿贷款本息:
(1)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人未按计划偿还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方纪律处分或有关部门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4)借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学院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5)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八)借款人承诺的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贷款银行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外,可在学院和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九)借款人提供的情况必须真实可靠。如果发现借款人情况与实际情况相关过大,或贷款发放出现较高风险,贷款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直至追究借款人责任。
第七条 贷款具体事项以贷款合同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