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1.国家奖学金
特别优秀的本专科学生,从二年级起可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从二年级起可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3.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解决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平均每生每年3300元。学生于每年9月在“江苏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号通过“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向高校提出申请,每学年评定一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4.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2024年免除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并允许申请将当年到期本金延期1年偿还。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校园地信用助学贷款。江苏主要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没有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向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咨询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5.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或减免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本专科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6.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赴苏北相关符合条件的基层单位就业的省内外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将于服务期满36个月后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确定,本专科生每生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申请者需要在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进行资格申请,否则将自动失去资格)
7.学费减免
我省对在省属普通高校就读的残疾大学生免除学费,资助标准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确定,每学年省财政最高补助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超出部分由学校从提取的事业收入中列支。对省属普通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脱贫之日起五年过渡期内)减免学费,按实际缴纳学费确定,所需资金由高校从生均拨款、事业收入等经费中统筹安排解决。
8.校内资助
学校利用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等,设立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
奖学金项目:
(1)特等奖学金 金额标准:10000 元/人
(2)一等奖学金 金额标准:3000 元/人
(3)二等奖学金 金额标准:2000 元/人
(4)三等奖学金 金额标准:500 元/人
(5)优秀成果奖学金 金额标准:8000 元/项、6000 元/项、5000 元/项
助学金项目:自强助学金、华夏助学金、铸梦助学金
(1)自强助学金:金额标准 1500元/人
(2)华夏学生助学金:金额标准 2000元/人
(3)铸梦学生助学金:残疾学生学费减免。
9.勤工助学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10.绿色通道
学校在新生开学时开设“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困难生资助办法
为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使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省教育厅关于推广应用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的通知》(苏教助函[2020]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困难身份的认定,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2、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各学院在具体组织认定的过程中,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设置A级:一般困难;B级:比较困难;C级:特殊困难等3个档次。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三、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3、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工处、各学院、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学生代表不得为申请认定的学生)
4、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成立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学院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不得为申请认定的学生。
5、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辅导员任组长,各班级班主任、学生代表(每班级5人)任代表的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不得为申请认定的学生)。
四、认定办法
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通过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申请平台操作分为移动端、电脑端两种渠道。移动端为学生或家长提交家庭经济信息和资助项目申请时使用,入口为“江苏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号的“服务通道”菜单;电脑端为学校和主管部门进行困难生认定、资助项目审核时使用,入口为“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学生或家长通过申请平台移动端填写家庭经济相关信息,做出诚信承诺后,在线提交资助项目申请。申请平台系统后台依据《江苏省学生家庭经济信息采集量化指标体系》的计分方式,对每个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打分,并与已有的建档立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残疾、孤儿等五类学生信息进行比对,生成学生家庭经济信息量化分值。学校结合走访、民主评议等方式,通过电脑端对量化分值进行调整。申请平台提供的量化分值,作为进行困难生认定的依据。
五、认定程序
1、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工作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2、学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持相关证件,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需再提交《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3、每年的9月初,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对申请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学生通过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填写家庭经济相关信息,有特殊情况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其在校表现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结合申请平台量化分值及民主评议结果确定学生是否困难及困难档次。
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复核、整理各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确定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师生有异议,可书面向各自学院认定评议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评议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评议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经过公示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同意的学生名单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七、后续管理
1、学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后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并申请停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2、各学院认定评议工作小组应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在校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资格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根据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减免学费以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资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八、其他
1、本认定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2、本认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