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6-22 13:06
录取批次的安排
招生录取规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在录取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不设专业级差;
3.认可各地加分政策,加分到分专业;
4.投档成绩相同情况处理:1)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实行科目选科省份),城市管理(城市更新与运营)、工商管理(资产管理与商业分析)、法学、社会工作等4个招生专业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选考三科总成绩;其他专业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选考三科总成绩;对于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作为录取参考。2)其他省份,依次比较文综/理综、数学、外语分数;
5.考生提档后无特殊情况均不退档,对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体检要求者,采取退档处理;
6.所有专业入学前后均无美术加试;
7.所有专业均不设男女生比例限制;
8.在京招生的“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农村专项计划”,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的要求,针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我院没有艺术类招生。
加分政策
执行国家规定的照顾对象加分政策。 加分到专业。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往届生和应届生同等待遇.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条件: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生,凡符合我校当年专业转入条件, 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时间:每学年春季学期受理一次学生转专业申请,每名学生原则上在校期间均有一次机会。
原则:各专业预留出不低于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0%用来接收转专业学生。申请转入人数未超过接收限额,不限制学生的转入;申请转入人数超过接收限额,由转入学院成立考核小组,负责转专业学生的考核选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