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2 12:33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的综合优势,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实现“上中材质,精英教育;全面发展,质量一流”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按照《兰州大学本科生学习管理办法》的规定,学校继续实行主副修制和双学位制,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攻读副修专业和双学位。为规范副修专业和双学位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学籍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志趣附加选修的第二专业为副修专业。副修专业以主修专业为必要前提。
第三条 学生申请修读副修专业,必须跨专业类修读;申请修读双学位,必须跨学科门类修读。
第四条 副修专业和双学位面向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学生学有余力并对某专业有志趣者,可申请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申请者必须修完第一学年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主副修课程学分不能重复计算。学生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始修读,每人限修一个副修专业或双学位。
第二部分 副修或双学位的教学管理
第五条 副修专业或双学位的教学活动由承办学院组织实施。开设副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副修专业或双学位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核准后负责相应教学环节的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副修专业总学分不得低于30学分,所设课程为主要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必须的实践教学环节。双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50学分,所设课程为主要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副修或双学位课程学分不得与主修课程重复计算。
第七条 副修专业可采用单独编班上课或插入主修专业相应课程教学班的方式修读。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和双休日。
第八条 开课学院要建立修读副修或双学位学生成绩档案,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办法规范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九条 修读副修或双学位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主修所在学院管理。学生申请副修专业或双学位一经被录取,不得随意变更专业。
第十条 学生因休学、停学而暂时中断副修或双学位学习,可保留副修或双学位资格。
第十一条 凡申请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获准修读后,应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到学校财务处缴纳学习费用,收费标准暂定为100元/学分,中途放弃者,学费不退。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注册和缴费手续的学生,终止副修或双学位学习。
第三部分 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报名程序
第十二条 开课学院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八周前分别公布本学院所开设副修专业或双学位报名条件和接收名额。申请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的人数超过计划名额时,根据学生的必修课平均学分绩进行选拔。
第十三条 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应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内填写《修读副修或双学位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交开课学院审批。
第十四条 经开课学院审批通过的学生,在名单公布后10日内,到财务处交纳学习费用,并凭申请表和缴费收据到开课学院登记办理正式注册手续,领取听课证,按照副修专业或双学位教学计划要求选修课程。报名时须提交一寸免冠彩色照片7张。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完手续者,视为放弃。正式注册名单由开课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部分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十五条 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其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由开课学院负责上报教务处,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修读副修专业的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修满副修专业规定的学分者,颁发副修专业毕业证书。未达到上述条件者,其副修专业课程成绩,按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修满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完成相关的教学环节,并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授予双学士学位。未达到上述条件者,不授予双学士学位,但已取得30学分以上,达到副修专业规定的学分者,颁发副修专业毕业证书;未修满30学分者,其所修课程成绩按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9月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四年八月六日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的综合优势,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实现“上中材质,精英教育;全面发展,质量一流”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按照《兰州大学本科生学习管理办法》的规定,学校继续实行主副修制和双学位制,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攻读副修专业和双学位。为规范副修专业和双学位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学籍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志趣附加选修的第二专业为副修专业。副修专业以主修专业为必要前提。
第三条 学生申请修读副修专业,必须跨专业类修读;申请修读双学位,必须跨学科门类修读。
第四条 副修专业和双学位面向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学生学有余力并对某专业有志趣者,可申请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申请者必须修完第一学年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主副修课程学分不能重复计算。学生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始修读,每人限修一个副修专业或双学位。
第二部分 副修或双学位的教学管理
第五条 副修专业或双学位的教学活动由承办学院组织实施。开设副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副修专业或双学位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核准后负责相应教学环节的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副修专业总学分不得低于30学分,所设课程为主要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必须的实践教学环节。双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50学分,所设课程为主要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副修或双学位课程学分不得与主修课程重复计算。
第七条 副修专业可采用单独编班上课或插入主修专业相应课程教学班的方式修读。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和双休日。
第八条 开课学院要建立修读副修或双学位学生成绩档案,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办法规范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九条 修读副修或双学位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主修所在学院管理。学生申请副修专业或双学位一经被录取,不得随意变更专业。
第十条 学生因休学、停学而暂时中断副修或双学位学习,可保留副修或双学位资格。
第十一条 凡申请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获准修读后,应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到学校财务处缴纳学习费用,收费标准暂定为100元/学分,中途放弃者,学费不退。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注册和缴费手续的学生,终止副修或双学位学习。
第三部分 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报名程序
第十二条 开课学院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八周前分别公布本学院所开设副修专业或双学位报名条件和接收名额。申请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的人数超过计划名额时,根据学生的必修课平均学分绩进行选拔。
第十三条 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应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内填写《修读副修或双学位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交开课学院审批。
第十四条 经开课学院审批通过的学生,在名单公布后10日内,到财务处交纳学习费用,并凭申请表和缴费收据到开课学院登记办理正式注册手续,领取听课证,按照副修专业或双学位教学计划要求选修课程。报名时须提交一寸免冠彩色照片7张。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完手续者,视为放弃。正式注册名单由开课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部分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十五条 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其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由开课学院负责上报教务处,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修读副修专业的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修满副修专业规定的学分者,颁发副修专业毕业证书。未达到上述条件者,其副修专业课程成绩,按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修满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完成相关的教学环节,并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授予双学士学位。未达到上述条件者,不授予双学士学位,但已取得30学分以上,达到副修专业规定的学分者,颁发副修专业毕业证书;未修满30学分者,其所修课程成绩按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9月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