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章程

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大连理工大学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大连理工大学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只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大连理工大学,英文译名为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为本科及以上,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大连理工大学于1949年4月建校,1960年被确定为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1986年设立研究生院。2003年被中央确定为中管干部学校。2012年教育部正式批准大连理工大学建设盘锦校区,与主校区(含大连开发区校区,以下同)同标准、同档次、同水平办学。2017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列为“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四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分为主校区和盘锦校区两部分,分别有独立的招生院校代码,招生时分别录取,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分别填报。主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凌工路2号,大连开发区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图强路321号;盘锦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路2号。三个校区颁发相同的大连理工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大连理工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国家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负责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变化、重要政策制定等事项;设立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学校招生工作方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工作组,负责学校在各省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条 大连理工大学依据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在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的原则,结合学校近年来各地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兼顾地区平衡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的编制方案。2024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预留计划使用坚持质量优先、集体决策的原则,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一条 大连理工大学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对生源质量好的省份(批次)可适当提高调档比例。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德、体条件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调剂时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考生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对于未足额完成招生计划的省份(批次),将由省级招办统一进行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后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并调剂至其他生源充足省份(批次)。

第十三条 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学校在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坚持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大连理工大学考生的原则,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可以招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原则上均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制定的有关全国性加(降)分政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五条 根据在各省份(批次)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含艺术类专业),我校专业(类)录取时以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理工类(物理类)专业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文史类(历史类)专业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不分文理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原则(分数清)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六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相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各省份制定的有关政策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

第十八条 大连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大连理工大学-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大连理工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联合学院、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大连理工大学-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必修课包含英语和日语,部分专业课程采用英语、日语授课,学费为9.8万元/年,提供“4+0”和“2+2”两种培养模式,赴日学习期间学费参考立命馆大学当年收费标准。大连理工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联合学院必修课包括英语和俄语,专业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学费为6万元/年。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学费为8.5万元/年。上述三个合作办学机构相关招生专业与普通类专业将分别单独代码招生,具体情况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十九条 大连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大连理工大学-加州大学欧文分校联合项目,招生专业为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学费为8.5万元/年,提供“4+0”和“3+1”两种培养模式,赴美学习期间学费参考加州大学欧文分校当年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关于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大连理工大学“筑梦计划”)、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专业、港澳台侨等特殊类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网公布的2024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原则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执行。身体健康状况具体要求按照《大连理工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专业设置表》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主校区的英语【含英语、翻译】和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报考上述专业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且成绩合格。语言强化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开发区校区和盘锦校区相关专业因教学特点和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重报考。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和大连理工大学-加州大学欧文分校联合项目大部分课程使用全英文教学和考核,英语水平低的考生应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推行人才培养模式综合改革,构建具有大工特色、符合时代需求的书院育人和学域培养模式。除人文社科学域外,所有普通类录取考生(含创新班、拔尖计划班、未来技术班等特殊培养模式录取考生)在书院内通过1-2年的学域培养后,可根据兴趣在本学域内任选普通专业(不含特殊培养模式班型)。国家专项、高校专项等计划录取考生(不含新疆班、西藏班),若投档成绩不低于生源省份同科类普通类录取分数线,可按照上述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照外语类保送生、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强基计划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入我校强基计划招生专业范围之外的专业就读。

第四章 入学报到及复查

第二十五条 被大连理工大学主校区录取的考生,如被软件工程【含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含电子科学与技术、集成电路与集成系统、功能材料(电子信息材料)】、计算机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应到大连市金普新区图强路321号报到;被其他专业录取的考生到大连市凌工路2号报到。被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录取的考生,均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路2号报到。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我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入学体检不合格者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在体检(包括高考体检和入学复检)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学籍;专业受限者将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并将重点对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通过有关专项计划录取的农村和脱贫地区新生进行资格复核,对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专业、外语类保送生等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对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及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新生,一律取消学籍,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五章 毕业证书及收、退费

第二十八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所规定条件者,颁发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遵循属地原则,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相关具体收费标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十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将依据《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算学费。

第六章 激励保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已建立起完善的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健康个性发展的激励机制及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保障机制。在激励机制中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国内外团体以及个人捐赠设立的社会专项奖学金;在保障机制中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国家、学校和社会爱心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助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有关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详细资讯,可电话咨询或登录招生网站查阅(咨询电话:0411-84708375,网址:https://zs.dlut.edu.cn),录取结果及录取通知书的寄发状态可登录上述网站查询。盘锦校区的招生详细资讯也可咨询盘锦校区(咨询电话:0427-2631678,网址:https://panjin.dlut.edu.cn)。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中有关内容若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调整时,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