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栏
大连理工大学2014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章程
大连理工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将继续招收高水平运动员。
为保证该项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生源质量,规范招生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结合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一、招生项目
田径、女子篮球、男子篮球
二、报名条件
考生需德智体全面发展、无伤病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要求、年龄不超过22周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参加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报名:
(1)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2)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2、参加高水平运动员测试的考生应参加其户口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
凡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必须提供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认定。未经资格认定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得报考。
3、理科考生生源地不限,文科考生生源省区限定在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山东、江苏、浙江、湖南、湖北等九省。
三、报名办法
符合条件者须通过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网网上报名系统(网址:http://recruit.dlut.edu.cn/Display.aspx?NewsID=317)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需用A4纸打印《报名表》用于现场确认。网上报名时间:
田径:2013年10月8日9:00开始至2013年10月28日17:00结束
篮球:2013年11月25日9:00开始至2013年12月20日17:00结束
四、报到及测试安排
1、田径项目报到及测试时间、地点安排
报到时间:2013年11月1日13:30—16:30
报到地点:大连理工大学南门科技园大厦一楼洽谈室
测试时间:2013年11月2日8:30—17:00
测试地点:大连理工大学中心体育场
2、男篮、女篮报到及测试时间、地点安排
报到时间:2013年12月27日13:30—16:30
报到地点:大连理工大学南门科技园大厦一楼洽谈室
测试时间:2013年12月28日8:30—17:00
测试地点:待定(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上标注为准)
3、说明
(1)报到当日考生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网上报名后直接打印的《报名表》、考生本人身份证(二代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者不得报名)、运动员等级证书以及符合报名条件规定的省级(含)以上相关竞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
(2)田径测试如报名人数较少,测试将于当日上午结束;如测试当天天气条件恶劣,田径测试时间将顺延。
(3)篮球具体测试时间暂定为男篮上午、女篮下午,现场将根据实际报名情况调整,如果报名人数较少,测试将于上午结束。
五、录取原则
1、拟报考大连理工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者,须符合考生所在省份的招生考试相关规定,参加并通过所在省级招办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统一测试。我校此次测试成绩只适用于2014年高考录取使用。
2、我校将根据考生参加我校测试项目及测试成绩确定合格等级(分为一级免试、二本线65%和二本线三个等级)。测试合格名单将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合格,方可取得我校高水平运动员录取资格。
3、获得我校一级免试资格的考生,需具备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证书,同时须参加并通过我校单独组织的运动员文化课考试,并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批准,可免于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我校可予以录取(需高考报名)。
4、除取得我校一级免试资格的考生外,其他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且高考第一志愿报考大连理工大学。获得二本线65%等级的考生,若其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2014年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5%及以上且服从专业调剂,即予以录取;获得二本线等级的考生,其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2014年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以上且服从专业调剂,即予以录取。招生专业范围为考生所在省普通同科类相关专业。
5、江苏省理科选测科目一为物理,选测科目二不限;文科选测科目一为历史,选测科目二不限,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文理科均要求为:选测C、C,必测4C。
六、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工路2号
联系电话:0411-84708375
传 真:0411-84707507
邮政编码:116024
网 址:http://recruit.dlut.edu.cn
七、本章程如与教育部当年关于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规定不一致时,以教育部规定为准。
八、本章程由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