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批次的安排
详见招生章程。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对于环境设计专业,我校只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统考专业测试成绩达到本科报考资格的考生,并且需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及以上。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德、智、体全面考核,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综合分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艺术类统考专业测试成绩较佳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省份,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以考生所在地教育招生主管机构设定投档原则为准;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省份,以我校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准。我校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50%+艺术类统考专业测试成绩×50%。录取过程中,我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及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在招生总计划内做适当调整。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学生如有调整专业要求,需根据《天津农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经本人申请,结合学校资源状况进行调整。
其它
第一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公平、公正地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条 录取采取志愿优先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并且没有分数级差要求,依此类推。
第三条 专业录取以总分优先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即看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此专业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四条 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实行属地化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对政策加分考生,视报考我院生源情况确定是否加分提档。
第五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数学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和获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六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中所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我院相关专业一般不录取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因患病不宜就读的考生。
第七条 我院各专业的外语教学环境均为英语,请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八条 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组织的外语口试,口试不合格者,外语类专业不予录取。
第九条 学费收取执行政府制定标准。本科专业为1600~4000元/年·人,高职专业为5000~5500元/年·人。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我院系农业院校,享受农业高校优惠的录取政策。若生源不足时,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可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适当降分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