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如何深化职教本科学位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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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办近日印发《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职教本科纳入现有学士学位工作体系,明确职业本科教育可以授予学士学位,在国家制度层面实现职普同等重要。授予职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个新鲜事物,实际落地过程中面临着较为复杂的实践环境,其中也伴随着一些亟待深入思考并须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问:如何确保学位证书的“等值同效”,防止“徒有其表”?
《意见》明确,在学位证书效用方面,职教本科与普通本科两者价值等同,在就业、考研、考公等方面具有同样的效力。但要改变社会公众对职业教育的认知偏见,真正做到完全等同不是一蹴而就的易事,需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
一是要明晰职教本科学位的政策航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和授予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中进一步对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授予、管理和质量监督等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促进职教本科学位的制度规范。
二是要加强职教本科学位的舆论引导。学位是连接教育和劳动力市场的关键纽带,要积极开展对职教本科学位制度相关法规、政策的解读活动,提高社会对技术技能人才地位的认可。对学生和家长关心的用人单位是否会对证书“一视同仁”等问题,要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通过有力的舆论引导,逐步消除社会公众内心的顾虑与隔阂。
三是要推动职教本科学位的创新发展。不断完善学位工作体系,探索学位体系分级多样化,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世界职教发达国家经验,对应专科层次职业教育设立副学士学位,实现职业教育系统之内的学历提升和系统之外的普职融通,以及与他国学位的对等与互认,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专科高职升本的焦虑。
二问:如何在学位授予中体现“类型特色”,防止“学术漂移”?
《意见》将职业本科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证书格式一致,但在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方面强化职业教育育人特点,突出职业能力和素养。对职教本科与普通本科在办学地位“一视同仁”的同时,又强调了办学定位的“和而不同”。
一是要兼顾学术标准和职业标准的双重属性。授予标准是学生获得学位的依据和准则,也是职教本科学位制度建立的关键环节。职教本科既是“本科教育”又是“职业教育”,理应构建起融合“学术标准”和“职业标准”的双重学位授予标准。学术标准应以理论知识、专门知识够用为度,要将重心置于职业标准,即专业技能的认定,诸如实践课程学分占比、企业问题导向的毕业论文、高级别资格证书的取得、有价值的发明专利等,切不可因学历学位层次提升而产生“学术漂移”。
二是要突出企业主体,彰显人才培养的差异性。在普通高等教育学位授予过程中,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对学位申请者的学术水平严格把关。职教本科的区域布局要求学校更加注重面向企业行业、面向地方培养特色人才,这就需要建立行业、企业多主体充分参与的学位授予工作机制,整合能工巧匠、行业企业专家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职教本科学位授予工作。
三是要构建开放畅通的学位衔接和转换机制。要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1+X证书制度试点,有序开展职教本科学位证书和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基于生源结构的多样化,建立灵活的学习机制,使各类职业技能获得者、工作经历拥有者能将已经获得的能力和学习成果通过存储、转换等方式进入学位体系中。
三问:如何提高职教本科学位“质量成色”,防止“名不副实”?
职教本科学位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会因为国家的一纸政令一劳永逸。以质量谋发展,以特色求突破,提高职教本科学位的“含金量”,需要建立和健全质量保障机制。
一是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国家层面应结合学位授予的限定性标准和职业教育的特殊性需求,出台职教本科学位授予的标准性文件;省级层面要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教人才需求,出台富有区域特色的授予标准;学校层面则要基于上级指导性标准制定个性化的校本标准体系。
二是要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国家层面要尽快出台引导职教本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在课程、教学、实训、师资等专业建设要素上给予全方位的指导;地方政府要为学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设备采购等提供政策和资金保障,推动本地职业本科学校提升办学条件;学校内部则要苦练内功,以内涵建设求生存、谋发展、促改变,提升职教本科人才的核心竞争力。
三是要建立健全质量评价体系。完善职教本科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等标准体系;建立职教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体系,根据职业本科教育教学工作评估实施方案,按程序开展职业本科学校教学工作评估;建立职教本科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每年面向社会发布学校质量年度报告。
(作者:杨剑静,系浙江省现代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