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做好2018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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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生委员会、卫生局,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卫生局,南疆军区和兵团军事部参谋部、政治工作部、保障部,各军分区(警备区)参谋部、政治工作部、保障部,联勤各分部: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政干〔2007〕389号)、《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号)、《关于做好2018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军训〔2018〕97号),以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新招委〔2018〕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和军队院校招生实际,现就做好自治区2018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自治区和新疆军区成立自治区军队院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新疆军区招生办公室主任担任,工作人员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高招处、新疆军区参谋部训练处、政治工作部干部处、保障部卫生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军队院校招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检、录取的领导协调工作。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和军分区(警备区)参谋部、政治工作部、保障部也应成立相应机构,根据自治区军队院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和要求,组织领导本地、州、市招生办公室、人武部并协助军队院校招生人员开展有关工作。
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负责通知考生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考生进行政治考核、面试、体检,同时要派出领队到军检点负责配合军检点开展工作。
伊犁、喀什、巴音郭楞军分区和乌鲁木齐警备区,解放军第11、12、273医院和23临床部要分别组织当地面试、体检工作人员培训。各县(市、区)人武部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主要负责引导、动员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军队院校;负责对本县(市、区)报考军队院校考生进行政治考核;办理军队院校录取考生的有关入伍手续;按照《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分流安置办法》(政联〔2014〕4号)等规定,会同有关院校和地方招生部门,共同做好军队院校入学复查不合格考生的移交安置工作。
二、报考条件
(一)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
(二)未婚,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止今年8月31日)。
(三)参加由军队组织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检,结论均为合格。
(四)军队院校飞行、机要、刑侦、艺术等专业招生如有特殊要求,须报全军招生办公室核准,并在本校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政治考核
建立政治考核责任制,严格执行考核标准程序,坚持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确保考核结论准确。政治考核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军委政治工作部有关规定执行,考核内容不得由考生、考生家长自行填写。
(一)报考军队院校考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指导各级政治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县级招生办公室、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所在中学具体实施。考生户籍所在地与其就读的普通中学、教育机构或工作单位等不在同一区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考生报考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武装部负责,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武装部配合。
(二)政治考核对象为志愿报考军队院校考生,报考军队院校考生政治考核的内容按照《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院校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政联〔2001〕1号),标准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考核的规定和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的有关政治条件执行,其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现实表现、宗教信仰、报考动机、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
政治考核工作定于6月16日至18日进行,报考军队院校考生全部参加。县(市、区)人武部会同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公安部门组成考核组,由县(市、区)人武部领导担任考核组组长,具体组织政治考核。作出考核结论后,考核组组长签字负责。考核结束后,县(市、区)人武部及时将考核结论通知考生所在中学,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考核组应及时组织复审。政治考核合格者,自带《政治考核表》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军检点进行面试、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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