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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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普通高校,各市、州、县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
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4]2号)和《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办法》(教学司[2009]33号附件1)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1.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应符合我省当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要求,年龄不超过22周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2)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或者近三年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2.参加高水平运动员测试的考生应参加其户口或学籍所在地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
凡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必须提供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经其毕业学校所在市(州)教育局认定是否具有高中毕业同等学力。未经资格认定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得报考。
3.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测试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参与高水平专项测试的考生于2013年12月报名,2014年3月组织专项测试;具体事宜依据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通知执行。
二、招生简章和招生计划
4.招生院校应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有关规定制订本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并在体育专项测试前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应包括测试项目、时间、地点、招生计划、选拔程序等内容。
5.招生院校应在招生简章中分别明确参加文化统考、文化单考考生的报考条件、测试内容及录取办法。
6.招生院校应合理编制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并列入国家核定的本校年度招生总计划内。本科院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人数控制在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
三、招生学校和项目
7.严格按教育部批准的学校和项目招生。经教育部批准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校和项目可在我省招生,未经教育部批准的学校和项目不得招生,各招生院校不得超项目、超规模招生。具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资格的高校及招生项目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4]2号)。
四、体育专项测试
8.全省继续统一组织田径(含定向越野)、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游泳、武术、跆拳道等项目的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简称统测),凡报考省内外院校招收省统测项目的考生必须参加全省统测,且达到省统一划定的专项测试合格标准。招生院校可直接使用我省统测成绩,也可在我省统测合格基础上,再进行测试。
对我省统测未涉及的项目,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测试。
9.统测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和监察室)监督。省招办公示统测合格标准及合格考生名单。
10.全省统一划定统测各项目入围标准。从2014年起,调整统测项目入围标准划线办法,全省对统测各项目只划定一个入围标准,不再划定两个入围标准(大入围标准和特别优秀入围标准)。对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田径、游泳等项目,按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确定入围标准;对按百分制计分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健美操、羽毛球、跆拳道等项目,按对高水平运动员的运动水平及招生要求确定入围标准。
五、录取
11.专项测试入围的考生须按规定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12.高水平运动员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我省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13.对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本科录取可降至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此类考生的录取数量不得超过本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总数的30%。
14.高水平运动员本科录取的考生,其文化分数线是执行二本录取控制分数线还是二本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由招生高校根据考生的运动水平自行确定。对参加过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比赛的高水平运动员考生,招生学校应提供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5.招生院校须于2014年4月20日前,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将本校测试入围的高水平运动员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高考报名号、运动项目、运动等级以及文化录取标准等,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同时将本校专项测试入围考生名单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招办,入围考生名单中必须确定考生的文化录取标准,而且不得在录取过程中随意变更。省招办对未明确考生录取文化标准的入围考生名单一律不接收、不公示。
16.录取时,部属高校及外省高校应先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办理计划增加手续并提供拟录取考生的录取专业、录取类型。
17.我省省属院校本科专业可在全省高水平运动员统测入围考生中,采取高校与考生双向选择的方式录取达到院校本科所在批次线的考生,高职高专录取执行第四批高职高专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六、单独考试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条件和办法
经教育部批准的高校可以通过单独考试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条件和办法如下:
18.招生对象。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称号之一者。
19.报名和资格审核。参加单独考试的高水平运动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的高考报名。报名信息采集工作由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考生证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由招生高校负责。
符合教育部规定条件的考生方可报名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单独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考试,考生报名时须提供本人的运动员等级证书、名次证书、参加全国或国际体育竞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等原始证件。
20.招生办法。招生学校组织单独文化课考试,须严格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组织命题和考试,考试科目不得少于三门,语文、数学、外语为必考科目,其他考试科目及内容由招生学校根据需要确定。考核标准不得低于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考试的要求。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密级管理要求,提高命题质量,确保试题安全。招生院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从文化单考合格且体育测试成绩合格的生源中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于4月20日前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同时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单独考试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总数的20%。
招生院校于4月20日前,将经校长(或主管招生的校领导)和纪委书记签发的书面报告(包括专业测试情况及合格标准、文化考试合格标准以及学校对考生运动等级真实性核查结果等内容)、拟录取考生名册(包括考生高考报名信息、考生运动等级、高校单独考试成绩、拟录取专业等)和考生的相关体育竞赛证明材料报送教育厅(体卫艺处)。教育厅(体卫艺处)核实考生相关体育竞赛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后,集中送省招办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毕业中学或来自单位、运动等级、运动项目等)。省招办对公示后无异议的考生办理录取手续。
七、落实责任,规范管理,信息公开
21.省教育考试院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招生高校、体育测试单位的协调合作,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参与、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确保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工作公平、公正。体育专项测试须现场公布除集体比赛之外的各项测试成绩,并由当场裁判员、记分员及考生三方对测试结果进行签字确认;要全程监控录像,做到所有测试项目、所有参加测试的考生均有实况录像,以备抽查或复核。
22.省招生考试部门和高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审核考生报考资格,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不得参加全省统测或招生院校组织的单独考试;应根据培养要求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国家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对考生进行体育专项测试。测试项目、时间、地点、选拔人数、选拔程序、录取办法等内容须及时向社会公布。在测试和选拔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加强对考试进程的监督及高新技术设备投入,严肃考风考纪,从严查处替考、服用兴奋剂等严重作弊行为。
23.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通过本校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时、准确公示入围考生信息。公示信息应包括考生的姓名、性别、中学、运动项目及等级、参加测试的项目和成绩、文化课考试类型和成绩,以及学校专项测试和文化考试合格标准、录取要求等。省招办在录取前要将全省专项统测入围考生信息及统测入围标准、高校单独考试录取考生信息以及高校测试入围考生和文化录取标准通过湖北招生信息网进行集中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按高水平运动员的有关政策录取。
24.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对在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和文化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对在组织专项测试或单独考试招生中出现重大疏漏、违反规定录取高水平运动员的高校,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资格,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附件:1、2014年经教育部批准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本科的在鄂院校及项目(略)
2、2014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院校报送入围考生信息样表(略)
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