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高招录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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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全面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认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严格执行《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进一步严格管理、优化服务。现就做好录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平稳实施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改革
高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是教育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有效降低考生志愿填报风险,进一步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和满意度的重要举措。浙江、河北等16个省(区、市)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要根据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工作特点,进一步细化、完善实施工作方案,特别要注意做好各种特殊类型招生的投档录取工作。要加强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政策宣传、讲解,让每位考生都清楚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规则、志愿填报办法,指导考生合理填报志愿。要认真做好基础数据准备和模拟投档工作,及时为高校提供全面、准确的生源预测统计信息,协助高校确定合理的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各高校要从服务考生、稳定大局的角度,积极支持、配合改革试点省份的投档录取工作,确保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改革顺利进行。
二、强化监督,严肃纪律,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办和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完善多渠道信息公开体系,确保考生在招生录取的各阶段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应知、须知的有关录取政策、信息查询以及申诉的渠道和办法。对所有加分投档的考生必须经公示并做到无误、无举报,符合政策规定的,方可执行投档录取工作。所有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工作 “六不准”的纪律要求。规范操作,杜绝因自身工作失误造成考生利益受损。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办和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09〕2号),加大招生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和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要取消其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高校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确保网上录取安全和秩序
各省级招办、高校要高度重视招生信息安全,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学厅〔2008〕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招生信息安全。要针对录取工作阶段各环节的特点,制订有效的应急处理工作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省级招办要在录取开始前完成对属地所有高校网上录取培训和模拟演练工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招办要督促并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所有本科院校及公办高职(专科)院校在录取工作开始前直接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在招生录取期间,应加强对病毒和网络攻击的监测与防范,做好网络安全和畅通保障工作,确保网上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进一步规范招生计划执行和录取,切实加强新生入学复查工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办和高校要严格执行《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办法》(教学厅〔2009〕1号文件附件),未经我部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未经省级招办公布招生计划的高校不得在该地区开展录取工作。
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集体议事、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调整计划的使用程序、范围和责任。高校的调整计划应优先向生源数量多、质量好的省份倾斜。调整计划时,要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征得主管部门和计划调入及调出地的省级招办同意,并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计划管理系统)进行计划调整。高校在各省招收保送生、部分艺术类专业及单独考试拟录取等类型考生时,须通过计划管理系统按录取数向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增补相应计划;高校在平行志愿投档录取试点省份招收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类型考生时,须通过计划管理系统按录取数向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增补相应计划。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省级招办为争取调整计划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须面向生源地全省招生,执行时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局部地区生源范围,且要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试点省份,对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
各高校要建立健全新生录取通知书寄送管理制度。严禁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要落实录取通知书寄送专项经费,且必须采用给据邮件方式寄送,不得采用平信方式或者代领方式递送。
认真做好新生入学报到及复查工作。各高校要组织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特别是班级辅导员认真查验考生报到所须提交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不迁户口的考生应提供户籍地派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等材料,与考生所在省级招办传送的电子档案和寄送的录取考生名册、纸质档案进行核对,信息核对无误的考生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对于材料不全或者考生号、姓名、照片等重要信息有疑点的考生,要迅速核查清楚。对弄虚作假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考生,要取消入学资格,及时通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并记入该生高考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要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依法处理。
各省级招办须在9月1日之前向我部上报今年集中录取阶段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招生录取数据库。本科一律不得补录。拟实施高职补录的省(区、市)应于10月9日至10月15日期间补报有关高职(专科)补录数据。数据报送工作要全面、准确、规范、及时。各省级招办上报的数据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自2009年起,各省级招办上报招生数据时,须向我部上报所有考生的电子照片信息。
五、强化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规录取及招生诈骗行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办和高校要加强对录取环境的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重点治理违规招生和中介诈骗两大问题。严禁高校避开省级招办违规录取考生;严禁高校通过虚假宣传、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等方式吸引甚至欺骗考生入学;严禁高校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自行组织生源;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军事院校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要进一步完善网络有害信息监察制度,防止招生诈骗信息在互联网上蔓延。适时发布招生预警,将各类诈骗伎俩及典型诈骗案例曝光,提醒考生和家长切勿上当受骗。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各类招生诈骗行为,努力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
六、进一步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招生工作的社会满意度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办和高校要把以考生为本作为做好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努力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满意度,降低新生报到流失率。要积极协调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结合录取工作不同阶段特点,把握宣传的时机、重点和方式,主动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要注意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把志愿填报、录取政策、录取进程、录取结果、助学通道、防欺诈警示等信息及时告知每位考生。要密切关注本行政区域主要媒体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报道,对影响和危害招生录取工作的不实报道,一经发现,要迅速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澄清,以正视听。要进一步完善招生信访服务体系,对考生和家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耐心解释、及时调查、积极沟通、快速反馈,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绿色通道”入学制度,加大政策、措施、办法的宣传力度,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和残障等新生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不能让一个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入学。
请各省级招办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具有2009年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
教 育 部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