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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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和《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为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下称“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立项建设规划的重要意义和要求
做好立项建设规划,是构筑“加强规划、重在建设、自主自律、规范管理”的学位授权体制与运行机制,做好新增单位工作的基础和关键。
立项建设规划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指导意见》的要求,本着“科学分工、合理定位,统筹规划、优化结构,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原则研究制订。立项建设规划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限额进行。2008-2015规划周期的地区分类及立项建设单位限额见附件一。
在2016-2020年规划周期内,将对Ⅱ类地区的新增单位工作采取与当前Ⅰ类地区相同的政策进行管理。2016-2020年立项建设博士单位的预测限额见附件一。
二、立项建设规划的编制、论证
1.编制立项建设规划的基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应以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为基础进行编制。对于服务国家或行业需求的单位和学科,应结合国家或部门的相关发展规划进行。
2. 编制立项建设规划要切实加强省级统筹
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指导意见》中关于进一步强化省级统筹管理职责的要求,开展立项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保证新增单位的立项建设工作与地区或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统筹协调,保证立项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落实。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部委属单位拟立项建设为新增单位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应有该单位主管部委的有关部门参与进行。
3.确定立项建设单位
拟立项建设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是本地区和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当前或未来一定时期内依靠现有学位授予单位不能替代或满足的。
确定立项建设单位,必须从单位和学科的现有基础出发,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为前提,充分考虑投入和建设的可能性,提高有限教育资源的投入效益。立项建设规划的编制,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实行专家论证与行政决策的有机结合。
拟立项建设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应为已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一般应达到较高比例;近5年来,应承担较多数量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并获得较高水平的成果;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能够经过立项建设,达到较高的办学水平,保证博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立项建设结束接受验收前,应已获得硕士学位授权8年以上。
拟立项建设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应为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应有一定比例。近5年来,应承担一定数量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具有重要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并获得较高水平的成果。本科生培养质量较高。能够经过立项建设,达到较高的办学水平,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立项建设结束接受验收前,应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10年以上。
在本规划周期内,只增列高等学校为新增单位。鼓励有条件的科学研究机构与高等学校合作培养研究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可按照上述立项建设的基本要求,制定本地区新增单位及其学科专业的具体要求。
4.立项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的内容要求,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二。
对于列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的拟立项建设单位,应编制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建设规划要按照授权学科、支撑学科、公共服务体系三类项目分别制订。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规划》的编写提纲见附件三。
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除附件一所列Ⅳ类地区内的单位和外国语言文学、艺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等4个一级学科外,其它均按一级学科进行规划、立项、建设、验收。每个单位立项建设的授权学科数不少于2个,原则上不超过3个;支撑学科数不得少于2个。音乐、美术、艺术、体育等单科类院校,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立项建设的授权学科,应该具备较好的基础;能够经过立项建设,形成若干个水平较高、比较稳定、能够相互支撑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在上述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上,分别具有一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指导和教学经验丰富的学术队伍;科学研究任务较为充足,满足研究生培养需要。拟立项建设为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的,一般应已是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该一级学科下所有二级学科均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拟立项建设为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的,一般应为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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