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上海高校招生音乐类统考专业伴奏的规定
2006年02月15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关于2006 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统一考试专业伴奏的规定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管理的要求,确保专业考试的公平公正.经研究,对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统一考试专业伴奏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凡参加声乐专业考试〔 不论主、副考)的考生,考试当天可自行携带钢琴伴奏人员进考场参加考试;
二、声乐专业考试无钢琴伴奏人员的考生,请自带曲谱,考场内安排钢琴伴奏教师。
三、声乐专业考试一律不可用音响制品作伴奏。
四、器乐类专业考试,一律不可用伴奏。
上海市音乐类统考考务组
2006 年2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