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06年音乐类招生专业课考试的补充说明

2006年01月26日 来源: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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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及各分局招考办,各普通高等院校:

  现将《2006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课统一考试办法》中的音乐类专业课考试包括音乐学(师范)有关问题做以下补充说明:

一、声乐(美声、民族、通俗唱法)和器乐表演专业的基本乐科(基本乐理、视唱、练耳)按30%、演唱及演奏曲目按70%计入总分。

二、音乐学(师范)专业的基本乐科(基本乐理、视唱、练耳)按30%、声乐和器乐考试曲目各按35%计入总分。声乐及器乐均按表演专业要求考试。

三、声乐及器乐和音乐学(师范)专业考试曲目考生在大纲中自选二首抽一首,自备一首,也可以自备两首曲目。声乐专业课考试考生的自备曲目由考生本人自带伴奏带(碟)或自带钢琴伴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