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考试录取争议裁决有“规矩”
2005年05月30日
来源:中国教育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在高考高招工作进入最紧张阶段前夕,天津市政府批复市教委出台了《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办法》、《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办法》和《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办法》3个文件,要求向社会公布,并从今年起,在考试和高招录取工作中执行贯彻。这对于依法规范和强化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管理,维护考生、高等学校和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整套有关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和考试、高招录取争议裁决办法的规定,是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3年多来探索研究、总结经验的结晶,经过了教育、法律等方面专家学者的多次论证。规定的内容不仅涉及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和考试工作人员、考生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对试题命制、考试的组织与实施、试卷的评阅与分数报告、考试信息管理、考试的安全保密与监督等各个方面,也都有明晰的规定。
这套文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提出了考试争议裁决办法和高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办法。依照这两个办法,考生在整个考试过程中与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发生的争议和高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与考生之间发生的争议,都将由裁决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裁决办法给予解决。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将负责组建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各由7至11人组成的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委员会和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委员会,并聘请公道、正派的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考生家长以及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担任裁决员,其中来自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考生家长不应少于裁决员总数的2/3。
天津市教委副主任、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院长乔丽娟解释,今后,天津还将进一步努力,逐步使这些“规矩”成为“法”,能够纳入法规、法律、法制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