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办高校广告不得使用合成图片
2011年03月10日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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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记者李江涛)针对往年部分民办高校招生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北京市教委日前发出通知,首次对民办高校招生广告中的获奖数量做出限定,并规定:民办高校广告不得使用合成图片,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等描述性用语和“100%就业率”等承诺性用语。
北京市教委《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首次对学校的获奖项目宣传作出具体限定:获奖情况应主要宣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选的奖项,由非政府部门评选的奖项在数量上应不超过所宣传获奖项目总数的50%;所有获奖项目应注明获奖时间和评选单位名称。
北京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民办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上的有关办学条件、教学活动的图片应采取本校的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实景照片,不得采用电脑合成的图片;选用人物图片应出具本人同意使用的证明材料,不得选用国家领导人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照片;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唯一”等描述性用语,也不得使用“100%就业率”“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考试通过率”“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
此外,民办高校还要根据招生类别分别介绍证书类别及颁发办法。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应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分别备案,分别制作和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非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在专业设置、证书颁发等项内容上应严格区别于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含有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的计划内招生“学校代码”“专业代码”等内容。
据介绍,根据相关法规,2011年至2012学年北京市将继续实施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凡经市教委批准的2011年至2012学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均须进行备案。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应与《办学许可证》一致。
据了解,截至目前,在北京市教委备案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共有68所,分为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两类。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劳凯声对北京市教委的做法给予肯定。他认为,这有利于杜绝虚假宣传,规范民办高校招生,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北京市教委《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首次对学校的获奖项目宣传作出具体限定:获奖情况应主要宣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选的奖项,由非政府部门评选的奖项在数量上应不超过所宣传获奖项目总数的50%;所有获奖项目应注明获奖时间和评选单位名称。
北京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民办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上的有关办学条件、教学活动的图片应采取本校的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实景照片,不得采用电脑合成的图片;选用人物图片应出具本人同意使用的证明材料,不得选用国家领导人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照片;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唯一”等描述性用语,也不得使用“100%就业率”“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考试通过率”“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
此外,民办高校还要根据招生类别分别介绍证书类别及颁发办法。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应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分别备案,分别制作和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非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在专业设置、证书颁发等项内容上应严格区别于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含有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的计划内招生“学校代码”“专业代码”等内容。
据介绍,根据相关法规,2011年至2012学年北京市将继续实施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凡经市教委批准的2011年至2012学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均须进行备案。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应与《办学许可证》一致。
据了解,截至目前,在北京市教委备案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共有68所,分为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两类。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劳凯声对北京市教委的做法给予肯定。他认为,这有利于杜绝虚假宣传,规范民办高校招生,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