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中生在县域内学校间不得随意转学
2011年03月10日
来源: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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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日报讯 (记者 司文)陕西省将从6月1日起实施《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得转学,限制以转学、借读为名的变相择校现象。
两周后不报到视为自动放弃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经复核,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高中阶段在籍的,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凡属跨市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
县域内学校之间不得随意转学
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非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转往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学生;学生在休学期间。
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规定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
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报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
学生开除处分须上报备案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处分。处分决定应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相应处分。
两周后不报到视为自动放弃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经复核,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高中阶段在籍的,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凡属跨市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
县域内学校之间不得随意转学
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非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转往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学生;学生在休学期间。
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规定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
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报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
学生开除处分须上报备案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处分。处分决定应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