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普高招生民族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启动

2011年02月28日 来源:岳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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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散居农业户口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可降低10分录取,散居非农业户口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可降低5分录取。

  ●申请办理时间从即日开始,4月5日截止,作假人员将受严惩。

  岳阳晚报讯(记者 李亦恩 实习生 王实)2月25日上午,记者从岳阳市民宗局组织召开的民族考生资格审核工作会议精神上获悉,湖南省民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纠风办近日联合发文,要求严审享受普高招生民族优惠政策的考生资格,并在今年的资格审核中增加了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意见、市州公安部门意见两项内容。

  根据《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考生、散居农业户口少数民族考生、散居非农业户口少数民族考生可享受该项加分政策。考生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少数民族成份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结合岳阳实际,我市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是,散居农业户口少数民族考生和散居非农业户口少数民族考生,前者可降低10分录取,后者可降低5分录取。市民宗局提醒,申请办理时间从即日开始,4月5日截止。

  市民宗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已制定出办理工作流程图,教育部门负责通知到学校和报名点,做到老师、家长和学生人人皆知。相关职能部门将深入县(市、区)进行检查指导和督查,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一旦发现考生或家长弄虚作假,将取消考生当年高考或录取资格;作假学生监护人为公职人员的,将被从重从严处理;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人,将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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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规定,户口迁入散居区的考生申请优惠政策,按照户口迁入地同类考生对待;散居区少数民族考生,随父母(或一方)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须满3年方可按照散居区农业户口考生对待。值得注意的是,户籍在外省的考生,不能享受湖南省高招民族优惠政策。

  户口迁入聚居区的考生,享受优惠政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随父母迁入或投靠父母,并且户籍在聚居区连续满三年;2005年1月1日以后由散居区迁入聚居区的考生,高中阶段在户口所在地聚居区就学并满三学年学籍;考生父母在聚居区工作或生活。

  以下落户聚居区的考生,享受聚居区有关优惠政策,但不受落户时间和学籍限制:参军复员、转业、退伍回原籍的;就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或退学回原籍的;按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补录户口,且父母户籍在聚居区满三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