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四类考生可享高招民族加分 公职人员作假将严处

2011年02月14日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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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四部门近日联合发文,要求严格审查享受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的考生资格,一旦发现考生或家长弄虚作假,坚决取消考生当年高考或录取资格;家长是公职人员的,将被从重从严处理。据了解,湖南去年公示的享受少数民族优惠的考生有4.4万余人,其中长沙地区991人。

  四类考生可享受加分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报道,根据湖南省民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纠风办共同制定的《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以下四类考生可以申请享受加分政策: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聚居区汉族考生;散居农业户口少数民族考生;散居非农业户口少数民族考生。

  考生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聚居区包括民族自治地方、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民族乡。

  迁入聚居区享优惠有条件

  办法规定,户口迁入散居区的考生申请优惠政策,按照户口迁入地同类考生对待;散居区少数民族考生,随父母(或一方)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须满三年(核算到高考当年9月1日止)方可按照散居区农业户口考生对待;

  不过,户籍在外省(市、自治区)的考生,不能享受湖南省高招民族优惠政策。

  根据办法规定,户口迁入聚居区的考生,享受优惠政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随父母迁入或投靠父母,并且户籍在聚居区连续满三年;2.2005年1月1日以后由散居区迁入聚居区的考生,高中阶段在户口所在地聚居区就学并满三学年学籍;3.考生父母在聚居区工作或生活。

  下列落户聚居区的考生,享受聚居区有关优惠政策,不受落户时间和学籍限制:参军复员、转业、退伍回原籍的;就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或退学回原籍的;按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补录户口,且父母户籍在聚居区满三年的。

  考生作假将记入诚信档案

  今年享受加分优惠的资格审核截止时间4月15日。

  四部门强调,考生或监护人在资格审核和高招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民族优惠加分资格或民族优惠加分,经查属实的,取消考生当年的高考或录取资格;已被学校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退回原籍。考生信息记入公民诚信档案,并在网上公布。参与作假的监护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从重从严处理。(作者:颜开云 徐媛 洪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