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即将开始

2009年11月09日 来源:黑龙江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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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艺术体育类11月20日开始 文史、理工类明年3月5日开始

  2010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即将启动,省招考办为此专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其报名的有关规定基本延续了2009年的有关要求,通知规定:

  报名时间为: 艺术、体育类考生为2009年11月20日—12月5日,文史、理工类考生为2010年3月5日—3月25日。

  报名条件为:符合下列条件户籍在我省的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上一年度在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在高级中等教育非应届毕业年份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6)不符合黑招委联字〔2006〕1号文件中有关户籍、学籍规定的。

  报名办法为:考生必须回户籍所在地或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凭户籍、二代身份证、应届毕业证明信原件由所在中学负责组织集体报名;往届生及其他考生凭户籍、二代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或单位介绍信到户籍所在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报名;在外市、县借读的考生,须回学籍所在学校报名;补习生须回户籍所在地报名;户籍在我省、就读在外省的应届考生除凭户籍、二代身份证、应届毕业证明信原件外,还须提供外省学业水平考试(或高中会考)管理机构提供的成绩证明和综合素质评价(或综合评定)材料,到户籍所在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报名。

  通知特别强调广大考生须注意:

  (1)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到户籍或学籍所在地面报,切勿错过报名时间。并且所有考生不得既在户籍地又在学籍地重复报名,也不得既在艺术体育类又在文史理工类重复报名,不能既报考艺术类又报考体育类,亦不能既报考艺术类中美术类专业又报考音乐类专业。

  (2)凡要参加2010年高考艺术类专业课全省统考,或省内外高校组织的校考的考生均须按艺术类报名;凡要参加2010年高考体育类术科全省统考,或省内外体育院校单考单招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均须按体育类报名;凡参加2010年高考文史类或理工类全国统考的考生,参加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招收视障听障残疾考生等由招生院校单独组织考试的考生,以及报考空军飞行员、民航飞行员、少年班等考生,均须按文史或理工类报名。

  (3)考生务必在报名时认真填涂报名信息采集表中各项内容。其中,“民族”一项须与考生身份证信息一致,若更正须出具户籍地及所在市(行署)级民族事务委员会认定的民族成分审核表;“随时能找到考生本人的电话”一项,考生务必留存至2010年9月录取结束前,始终有人值守、随时可找到考生本人的固定电话和移动手机各一部,以便及时接听招考部门及有关高校的电话通知。

  (4)考生需仔细核对《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各项内容的准确性、有效性,《考生报名登记表》必须由考生本人核实并签字确认,因考生自己失误造成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报名信息一经上报,任何人不得更改。

  (5)所有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均应自觉遵纪守法,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予严惩。2010年我省高考报名将继续采用居民身份证阅读器等设备全面落实“四严防”,即严防外省考生报考,严防高中非应届毕业在校生报考,严防高校在校生报考,严防各类人员替考。

  (6)特别提醒艺术、体育类考生注意,艺术、体育类报名时间为2009年11月20日—12月5日,考生在参加2010年高考艺术类或体育类报名后,方可参加专业课全省统考或全国各艺术院系组织的校考。各专业课具体考试要求、考试科目及评分标准等将于近期陆续在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公布,敬请考生注意阅览。

  (7)高考报名结束后,有关准考证发放、考试时间地点等事宜,届时将由受理报名的招考办通知考生。考生及家长亦须密切关注“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www.lzk.hl.cn),我省有关高考政策及招考信息发布、高考成绩及录取结果查询、高考志愿填报等均将通过该网站进行。

  附件: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除符合教育部有关报名条件外,其户籍、学籍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一)考生父母及本人户籍属在我省久居的;

  (二)父母属我省市级以上(含市级)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随父

  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的;

  (三)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购置商品房的外省人员,其子女随父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的;

  (四)本人户籍在我省,其父母一方为部队复员、转业军人,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的;

  (五)因家庭变故,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落户我省的考生,家庭有固定住所,父母及其本人户籍在我省2年以上(含2年,从报名截止之日往前推算),并在我省高级中学就读2年;

  第三条 考生报名有关户籍、学籍由县(区)、局招考办负责审查,有异议者,由市(行署)级招考办负责审定。户籍审查考生的户口及身份证,学籍按照当地教育局学籍管理规定的项目审查相关材料,凡属于本规定第二条中第(二)至(五)款户籍落入我省的考生,要单独进行登记,并将办理落户的相关原始证件、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备查。各级招考办要认真审核考生的报名资格,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严密户口迁移手续,堵塞漏洞,坚持打击非法违规落户,对伪造户口、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条 对持假户籍、身份证件、学历、学籍档案以及其它证明材料报名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和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其学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制,明确到岗、落实到人。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或检举,并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