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军队院校招生和国防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09年06月02日 来源: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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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四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政干〔2007〕389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印发<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司〔2002〕8号),以及国家和军队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省范围内招生的军队院校、武警部队院校和招收国防生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我省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在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省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招办”)组织实施,实行省教育考试院、院校与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纪检处、驻校选培办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主要负责组织和指导对考生的宣传、报名和录取工作,研究解决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院校主要负责做好报考军校和国防生考生的宣传动员工作;具体落实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并录取新生;军队院校组织实施新生政治复审和身体复查,普通高校协助驻校选培办组织对新生入学后的复审和复查。

  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主要负责组织和指导报考军校和国防生考生的宣传动员、政治考核、面试军检工作,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做好录取工作。

  省军区政治部纪检处主要负责军校和国防生招生中的纪律检查工作。

  驻校选培办在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的指导下,与普通高校共同做好本校国防生的招生宣传、资格审查、录取和入学后的复审复查工作,并协助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做好考生面试工作。

  第三章 宣传动员

  第六条 院校招生干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深入学校和学生家庭,因地制宜地宣传《国防法》、《兵役法》基本知识和我军的性质、宗旨、历史、优良传统以及军队现代化建设成就和发展前景,客观地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学员待遇及毕业后的分配原则。宣传动员工作开始前,院校招生干部应首先到省军招办报到。

  第七条 各市、县(区、市)招办和警备区(军分区)政治部、人民武装部应根据省军招办的统一部署,准确掌握本地生源情况,积极配合院校招生干部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并根据自身条件,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保障。同时,对他们在此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考生所在学校应向院校招生干部如实反映考生现实表现、学习成绩、身体状况和家庭、社会关系等,协助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支持、鼓励考生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

  第四章 政治考核

  第九条 政治考核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政联〔2001〕1号)执行。

  第十条 政治考核在省军区政治部领导下,由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武装部和公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参加政治考核的对象,由各县(区、市)招生办公室,从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的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中确定。政治考核对象确定后,考生所在的县(区、市)人民武装部应会同当地招办、考生所在中学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了解考生在校表现和家庭情况,如实填写《江苏省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表》,作出考核结论,并按时上报省军招办。政治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参加军校和国防生录取。

  第十二条 考生所在中学应当对考生在校表现作出鉴定;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考查,提出考查意见;县(区、市)人民武装部应当根据考生所在中学和公安部门的考核情况,客观公正地对考生作出考核结论。

  第十三条 异地考生的政治考核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武装部会同考生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武装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章 面试军检

  第十四条 省军招办在全省指定地点组建面试、军检机构,并会同省内有关军队院校和驻校选培办抽调人员组成面试、军检组,负责组织对有意向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且政治考核、军人职业适应性心理测试合格、文化统考预估成绩达到省二本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进行面试、军检。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市)招办应在接到省教育考试院通知的次日,将面试军检的时间地点、考生须携带的材料[高考准考证、各警备区(军分区)政治部开具的证明考生政审心检合格的介绍信、两张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等信息通过辖区学校准确无误地通知每位考生。

  第十六条 面试点、军检点应在面试、军检工作开始前两周,做好面试、军检场地和器材准备。省军招办负责指导抓好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让他们熟练掌握面试、军检的标准、程序、内容、方法和有关规定,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

  第十七条 参加面试、军检的工作人员一经确定,即发给省军招办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不得随意调换。其他人员不得介入面试军检工作。

  第十八条 面试、军检工作展开前,省军招办明确各工作小组负责人。面试、军检工作结束后,面试点和军检点负责人应将参加面试、军检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报省军招办。

  面试、军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面试工作人员职责》、《军检工作人员职责》,挂牌上岗,按规定时间作息,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工作期间应当做到军容整洁,举止得体,态度和蔼热情,语言文明规范,不得将手机等通信设备带入面试、军检现场。

  面试、军检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面试、军检工作人员和考生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同时,面试、军检现场设置监督投诉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

  第十九条 省军招办对面试工作人员统一编组,每组3人,面试结论由面试组全体成员签字。面试现场设立复议组,由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纪检处和院校各1名干部组成,负责对有争议的面试结果进行复议。

  第二十条 考生持高考《准考证》和各警备区(军分区)政治部开具的介绍信报到后,面试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考生本人与照片是否相符、面试组号是否正确。对冒名顶替者,应当即将其带出面试现场,并取消作弊考生本人报考军校或国防生资格。

  第二十一条 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形象气质、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报考动机,主要是了解考生报考军校或国防生的目的。

  形象气质,主要是查看考生的体型、外貌和精神状态。

  逻辑思维,主要是考察考生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

  语言表达,主要是考察考生语言表达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面试通常采取目测、口令调整和语言交流等方法进行。

  目测,主要通过观察,对考生的形象气质、行为举止进行评定。

  口令调整,考生按照面试工作人员下达的口令做动作,主要测评考生的身体协调能力和反应能力。

  语言交流,通过针对性的提问与考生进行交流,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和逻辑思维、语言表达能力。

  第二十三条 面试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报考动机不端正。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理想信念不坚定,缺乏经受军校和部队严格训练、管理的思想准备;

  (二)语言表达能力差。吐字不清,词不达意,或有明显生理性口吃;

  (三)形象气质差。五官有明显缺陷,体形不匀称,外在仪表和内在气质明显不适合从事军人职业;

  (四)逻辑思维能力差。思路不清,思维不连贯;

  (五)行为反应能力差。反应迟钝,动作不灵活、不协调;

  (六)其他方面明显不符合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要求的。

  淘汰考生数量不应过大,暂定为不超过面试考生总数的5%。

  第二十四条 考生面试完毕,面试人员应立即填写《江苏省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面试表》。面试结果应当场告知考生,合格者进行军检,不合格者,向考生说明原因。如考生对面试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议申请的,面试工作人员应指导考生到面试复议组进行复议,复议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五条 考生面试合格后,军检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考生照片、基本情况后指导考生参加军检。

  第二十六条 军检工作期间,所有医务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不经军检负责人批准不得离开岗位。

  第二十七条 军检负责人应在考生军检后12小时内将结论报省军招办。体检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结论中,出现涂改现象的需加盖“江苏省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体检专用章”后方能生效,否则无效。

  第二十八条 面试、军检工作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将面试、军检结果形成电子文档。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本人面试、军检结果,如有异议,可向省军招办提出复检申请,经审议后,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被录取考生的纸质材料由省军招办寄至各院校,未被录取考生的纸质材料由省军招办保存六个月后销毁。在此期间,接受考生及考生家长咨询。

  第六章 录  取

  第二十九条 录取期间,省军招办应当指定联络员,在录取现场协助做好军队院校和国防生录取工作。省教育考试院在录取工作开始前一周将录取工作日程安排和相关要求通知有关院校,并及时向院校提供报考该校的考生名单(含政治考核、面试、体检的情况和结论)。

  第三十条 军队院校和国防生实行提前批次单独录取。

  省教育考试院从政治考核、面试军检双合格的上线考生中,依据考生志愿和分数,按照院校招生计划数120%以内的比例投档。投档时应当区分男、女生和指挥类、非指挥类。政治考核、面试军检结论有一项不合格的考生,不得投档录取。

  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应证书者,以及现役军人子女和军队因公牺牲、烈士的子女,可以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第三十一条 个别院校如平行志愿生源不足,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军招办,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空缺的招生计划,未被录取且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填报征求平行志愿,省教育考试院按照计划缺额数量120%以内的比例向招生院校投档。如仍不足,院校不得拒录填写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三十二条 划线类别为一本线的军队院校,指挥专业经过调剂生源仍不足的,经招生院校同意后,可以降低分数录取,但不得低于二本线。省教育考试院按照空缺计划数量的120%,在未被投出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投档。非指挥专业经过调剂生源仍不足的,不得降低分数线投档或录取。

  第三十三条 院校招生计划一般不得跨省调整。生源不足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全军招生办公室批准。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全军招生办公室签发的计划调整通知单,从符合录取条件的上线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一次性投档。

  第三十四条 院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取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必须经全军招生办公室同意。无正当理由超过省教育考试院规定录取时间一个工作日的,经全军招生办公室同意后,省教育考试院可以在投档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

  第三十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在投档的同时,应当向省军招办提供考生投档数据库。院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周内,省教育考试院应当向省军招办提供考生报名数据库、录取考生数据库及录取考生名册。省军招办于每年7月15日前将录取考生数据及录取考生名册上报南京军区招生办公室,录取考生名册需加盖省教育考试院印章。

  第三十六条 院校应当在我省录取工作结束3日内,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中学办理档案领取手续,到院校报到时,再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录取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试、军检等相关材料,由省军招办负责统一寄送相关院校。

  第七章 复审复查

  第三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并完成新生政治复审和身体复查。其中,国防生新生入校后,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应在十五天内组织进行复审复查,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表现、从事国防事业志向、身体状况及协议书签约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身体复查应当按照《军校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其中,国防生身体复查一般与高校新生身体复查同步进行,不能完成的军队规定体检项目,可由驻校选培办协调安排在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进行。

  第四十条 院校对复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及时通知省军招办和省教育考试院。省军招办如对院校体格复查结果有异议的,由院校在总后卫生部指定的驻地终极鉴定医院进行复检,按照《关于做好退兵复检终极鉴定工作的通知》(参动〔2006〕153号)执行,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确属政治和身体不合格的,要追究负责政治考核和面试军检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省军招办接到院校淘汰新生通知后,在7日内派人将其接回,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十二条 因政治考核或身体复查不合格的考生,但符合普通高校录取条件的,本人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本人当年填报的普通高校相关志愿等情况,与省属普通高校协商改录。被录取的新生无故不报到或报到后借故主动要求退学的,其他院校不得录取。

  第四十三条 院校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淘汰新生名单、淘汰原因等情况,以及淘汰新生的入学批准书报送所属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汇总后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全军招生办公室。淘汰新生的档案材料由院校退回省教育考试院。

  第八章 考  评

  第四十四条 录取工作结束时,招生工作人员应认真填写招生工作自我鉴定。省军招办征求面试点、军检点和各工作小组负责人的意见,根据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期间的表现,客观地作出评估,将评估情况通报所属单位,并综合上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和南京军区干部部。

  第四十五条 对招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省军招办将给予适当奖励,并通报所在单位。因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循私舞弊对招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立即终止其参与招生工作,退回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军招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