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民办高职和独立学院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
2008年10月14日
来源:福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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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日前下发通知,将对我省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重新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通知要求,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按照要求,逐一如实填写附表,并按照附表中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填写的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分别报设区市教育局和举办独立学院的本科高校进行审核。
通知明确,设区市教育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所填报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核对工作;普通本科高校负责对所举办的独立学院所填报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核对工作。经核对无误的,由设区市教育局或本科高校上报我厅核发办学许可证。
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务必及时填写和提交有关材料,设区市教育局或本科高校审核后,于今年10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厅上报附表(纸质和电子版)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