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阅档、政审、面试、体检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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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军队院校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的生源质量,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2005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自治区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的有关规定,所有报考军队院校和普通高校国防生的考生,必须接受阅档、政审、面试、体检。
现就我区今年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阅档、政审、面试、体检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6月30日-7月1日组织阅档,确定接受政审及面试考生名单
(一)阅档工作主要是按照军队院校招生的基本条件和有关院校的特殊要求(如男、女生比例等),通过审阅电子档案对考生本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体状况进行审查。
(二)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的考生除具备《内蒙古自治区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规定》中所规定的报名资格和思想品德考核标准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军队院校招生对象为20周岁(截止当年9月1日)以下,未婚,应届高中毕业生。个别招收国防生的普通高校生源不足时,可扩大到往届生。
2、政治条件。报考军队院校考生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历史清白,作风正派,思想进步,品德优良,志愿从事国防事业。
3、身体条件。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应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三总部[1997]后联字2号)。
(三)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工作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会同内蒙古军区招生办共同组织。
(四)阅档时,自治区高校招生办从上线考生中,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照招生计划的3-5倍向军区招生办提供考生电子档案;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可扩大到第二志愿或服从调剂的上线考生向军区招生办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五)军区招生办依据军队院校招生基本条件和有关院校的特殊要求,对考生电子档案进行审查。阅档合格数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3倍以内。
(六)阅档合格的考生须接受政审及面试,由军区招生办负责通过各军分区(警备区)通知考生本人。
(七)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网址:www.nm.zsks.cn)公开提前录取阅档院校各批次、各科类阅档最低分;考生亦可通过该网查询提前录取阅档合格考生名单、不合格考生名单及不合格原因。
二、7月2日-7月5日组织政审
(一)阅档合格的考生方可接受政治审查。
(二)政审工作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和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执行,主要审查考生本人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三)政审工作由军区政治部指导各军分区(警备区)具体组织实施。考生所在的旗(县、区)人武部负责会同当地招生部门、考生所在中学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了解考生在校表现和家庭情况,做出政审结论,如实填写《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审查表》,并按时报军区招生办。在政审工作中,军分区(警备区)和旗(县、区)人武部要严密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审条件,不得简化程序和降低标准。军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政审工作。报考信息工程大学、外国语学院、空军工程大学部分专业考生的政审,由招生院校按有关政策规定在省军区协助下组织实施。
(四)政审合格的考生由各军分区(警备区)负责通知考生本人并上报军区招生办。
三、7月2日-7月5日组织面试,确定接受体检考生名单
(一)阅档合格的考生即可接受面试。面试工作与政审工作同步进行。
(二)面试应从入伍动机、语言表达能力、形象气质、心理素质、逻辑思维能力、行为反映能力等方面对考生进行全面衡量,作出综合结论。面试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指挥专业合格者,非指挥专业也合格。
(三)面试工作由军区招生办组织,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配合,总部组织军队招生院校派人参加。
(四)面试时,考生须携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和4张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面试地点在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军区招待所。
(六)面试工作分时分段进行,每天安排约300人左右。面试时,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组织安排下,按考生报考院校分组进行。考生面试完毕后,面试人员立即填写《面试表》,并由面试组全体成员签字,面试结果要告知考生本人并签字,对不合格的要说明原因。面试期间军区招生办设立面试复议组,负责对有争议的面试结果进行复议,并做出最终结论。
(七)面试合格须接受体检的考生由军区招生办负责当时通知考生本人。
四、7月3日-7月6日组织体检,公示面试、政审、体检合格考生名单
(一)面试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体检。体检工作紧随政审、面试工作进行。
(二)体检标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三总部[1997]后联字2号)执行。
(三)体检工作由军区卫生处负责,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五三医院具体组织实施。
(四)接到体检通知的考生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体检。参加体检的考生由军区招生办工作人员现场编组,然后由医院导检员统一带队进行各项检查。体检工作实施主检医师负责制,严格执行体检标准,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二五三医院要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选派责任心强、当年无直系亲属考生的医务人员承担体检工作,并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体检人员挂牌服务,体检人员名单、监督电话应予公布,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参加体检的医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好每一道关口,确保体检结果准确无误。体检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指挥专业合格者,非指挥专业也合格。报考海军潜艇学院的考生需接受学院规定的有关科目的身体检测。
(五)军区招生办负责将政审、面试、体检合格考生名单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对不合格考生提供查询渠道。
(六)7月7日前军区招生办将阅档、政审、面试、体检合格考生名单报送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并向有关院校传输考生信息资料和《政审、面试结论及体格检查表》,同时将考生报考及政审、面试、体检淘汰的具体情况通报各招生院校。
(七)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公示军事院校政审、面试、体检合格考生名单。政审、面试、体检其中有一项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的录取。
(八)7月7日开始,军区招生办配合招生院校做好网上录取工作。录取通知书由招生院校直接寄达考生本人。
(九)被录取考生的政审、面试、体检等材料,由军区招生办负责寄往相关院校。
五、接受社会监督
(一)为增强军队院校招生工作透明度,军区招生办将对政审、面试、体检的有关内容,如标准、条件、招生计划、数量、工作程序和结果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布。
(二)为确保军队院校的招生质量和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届时军区招生办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0471—6580246、0471—6580225),以便多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三)军区纪检部门将对政审、面试、体检各工作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重要环节派人进行现场督察。同时要全程接受总政治部派遣的督察员的监督。
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外 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男性:身长162厘米,体重50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招收学员为应届初中毕业生,男性:身长160厘米,体重47千克;女性:身长154厘米,体重43千克。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重 25%)不合格。
第二条 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斜颈,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学员中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他后遗症,各类疝,脱肛,肛瘘,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三个月以上,疝修补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睾丸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合格。
交通性鞘膜积液,隐睾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
(二)轻度腋臭(限陆勤学员)。
(三)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限着夏装非裸露部位)。
第十二条 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 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舒张压: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心脏收缩期杂音:各瓣膜听诊均不超过二级;心律失常,经心电图或其它特殊检查,确系生理性,合格。
心率:每分钟60至100 次之间,或在50至60 次之间,经心功能测试,确系生理性,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散在的钙化点,两侧肺野不超过3个,两侧肺门不超过4个,或肺野、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5个,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三)一侧肋隔角轻微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十六条 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厘米(剑突下不超过2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压痛,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5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学员合格。
(五)细菌性痢疾治愈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
13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无其它心理障碍,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明显耳廓畸型、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水面舰艇、潜艇学员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坦克学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1/3,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学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畸形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陆勤、坦克学员合格。
鼻中隔重度弯曲(包括棘、嵴),不合格。
嗅觉:迟钝,防化学员不合格,其余各类学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 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并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 科
第二十九条 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9(0.8),指挥、潜艇、水面舰艇、坦克、测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9(0.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第三十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
隐斜视超过15度,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浑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浑浊点,不影响视力,合格。
口 腔 科
第三十五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牙合超过0.5厘米,开牙合超过0.3厘米,覆牙合大于2/3,反牙合,牙列不齐,尖圆形牙弓,重度牙龈炎,轻度牙周病,潜艇学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学员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前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轻度反牙合,无其它体征者。
(五)上下颌牙不咬合到对侧牙龈,不伴随其它体征的深覆牙合。
妇 产 科
第三十七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慢性盆腔炎,严重痛经,阴道炎,重度宫颈炎、子宫脱垂,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附 则
一、条文中凡用"以上、以内"词语表述时,含该数字本身。凡用"超出、低于、小于、大于"词语表述时,不含该数字本身。
二、标准体重计算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三、检验要求:尿常规,肝功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艾滋病。
四、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不同方法检验结果不一致时,以酶标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