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守则》
2006年05月24日
来源: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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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考前应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签字认可。
二、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凭《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四、除2B铅笔、书写黑字迹的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严禁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如各种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刮纸刀、书籍、资料等。
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题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等。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开始答题。考试期间,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七、开考15分钟后不准入场(外语科开考前15分钟禁止入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在答卷纸、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准在答卷纸、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九、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二、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凭《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四、除2B铅笔、书写黑字迹的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严禁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如各种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刮纸刀、书籍、资料等。
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题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等。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开始答题。考试期间,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七、开考15分钟后不准入场(外语科开考前15分钟禁止入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在答卷纸、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准在答卷纸、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九、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