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011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2011年04月21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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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我省2011年部分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目标

  我省2011年试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

  试点工作坚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坚持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牵头、试点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原则,确保我省单独招生试点的各项工作和操作程序规范有序,严肃认真。

  通过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引导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教育厅成立由虞国庆厅长任组长,洪三国副厅长任副组长,高教处、发展规划处、监察室、政策法规处、省教育考试院及相关院校分管领导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试点工作的开展。

  各试点院校要成立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招生、教务、纪检监察、后勤、安全保卫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按照教育部有关精神和我省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工作部署,开拓思路,勇于创新,稳步推进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学校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单独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公平、公正、透明。

  各市、县(区)教育局和招生考试办公室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此项招生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试点院校和招生计划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1〕6号)文件规定,2011年我省将在九江职业技术学院、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等五所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进行试点工作。单独招生计划纳入试点院校当年招生计划,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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