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学位制度应以法律形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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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至此,我国正式建立了自己的学位制度。在《学位条例》中明确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三级学位制中,本科对应学士学位,研究生对应硕士和博士学位,而忽略了高等职业教育能否授予相应学位的问题。
其实,关于高等职业教育的学位问题,早在2004年,时任教育部部长周济就曾经提出过。2004年2月28日,周济部长在第三次全国高等职业教育产学研结合经验交流会上作了题为“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人才,办让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的讲话,他说:“我国高等教育的学位体系是不完整的,有博士、硕士、学士,但高等职业教育还没有学位。我们的初步设想是,今后只要高职学生完成学习任务,达到毕业要求,就可授予一个学位。这样做的目的,可以促进中国高等职业教育更加健康发展,并且使学位体系更加完善。”
对高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学生授予学位,在发达国家或地区是有先例的。1873年,英国达勒姆大学物理科学学院对完成两年学业的学生授予自然科学协士学位,但之后未能继续实行。2000年2月,英国正式公布的新高等教育资格计划,提出在保持传统三年制荣誉学士学位教育规模不变的基础上,拓展高等职业教育,增设两年制职业性的新学位——基础学位。美国学位是四级制:副学士(或协士)、学士、硕士和博士。副学士学位制度是随着社区学院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1899年,芝加哥大学设置了副学士学位,授予完成初级学院(即大学一、二年级)学习的学生。至20世纪中叶,初级学院逐渐发展成为社区学院,成为美国授予副学士学位的主体。1991年,日本修订《学校教育法》,规定授予两年制短期大学和五年制初中起点的高等专门学校毕业生以准学士学位。2004年,澳大利亚在其学历资格框架中新增了两年制高等教育副学士学位,这是与高级专科文凭并列的学历资格。2000年,香港特区政府引入副学士学位制度,授予对象一部分相当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学历者。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学位划分和规定对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学位建设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美国当代著名的高等教育学家克拉克·克尔说过:“在某种意义上,学位就是红绿灯,使得学生的车流通过高等教育的各个阶段。从副学士到博士学位,各级学位都起着测量和奖励学习成绩的作用,它们影响着录取政策、课程内容和年轻人在大学中的学习期限。”我们不能否认,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的学习成绩同样也需要被测量和奖励,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也应当有自己的学位。
那么,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应授予什么样的学位呢?我认为,相较于目前许多学者提出的诸种学位名称,“工士”学位更能体现出高等职业教育的特性和人才培养目标。“工”,最初的器物含义是“工匠的曲尺”,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凡善其事曰工”,“工”进一步被引伸为含有技术、技术修养、擅长、善于等含意。由此可见,“工”与职业教育有着天然的联系。若以“副学士”称之,则脱不了学科、学术的窠臼,易走上压缩本科的老路,故以“工士”学位定性为妥。同时,不能望字生意地把“工士”理解成只适用于工科专业,学生的知识和技能达到一定水平,擅长、善于从事某个专业或职业,不论是理工科专业还人文社科专业,都可适用于“工士”学位。
我国现行学位制度将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拒之门外,既不利于合理的人才层次的形成,也不利于国民的终身学习,更不利于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在我国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亟须在高等职业教育中增设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层次特点、反映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的相应学位,以便让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毕业生有机会进入学位通道,参与终身学习,满足社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进而有效提高职业教育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目前正在修订之中,希望通过法律形式,将高等职业教育的学位制度建设推向更前一步,完善职业教育学位制度,促进职业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李梦卿 作者系湖北职业教育发展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