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确定2013年度“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院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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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确定2013年度“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院校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高等职业院校举办单位: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意见》(川教[2010]4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3]95号)精神,经举办方推荐,专家现场考察、会议评审,教育厅、财政厅确定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南充职业技术学院、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安职业技术学院等5所高等职业院校为2013年度“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院校(以下简称建设院校),项目建设期暂定为3年。现将建设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院校举办方要会同建设院校,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等文件的要求,推进学校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以专业建设为核心,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要求,加快建立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方面,起到示范辐射作用,带动我省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建设院校举办方要履行申报承诺,将建设院校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和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切实支持建设院校的改革与发展;探索建立政府、行业、企业、院校多方共建、合作办学的长效机制,合作解决发展规划、经费筹措、基础能力建设、政策措施等问题;落实吸引企业参与办学的优惠政策,建立顶岗实习制度,优化建设院校校企合作发展环境。
建设院校举办方要明确职责,加大对建设院校的投入力度,确保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建设院校生均拨款水平逐年提高,在全省高职院校中保持较高水平。
三、建设院校要与合作方共同建立校企合作长效运行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解决企业参与教学、兼职教师聘任、教学内容更新、先进技术共享、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学生就业等问题;改革学校内部人事管理分配制度,引导和激励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要安排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兼职教师,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成果评审要安排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兼职教师或合作企业参与申报。
建设院校要与合作方共同设计、共同实施、共同评价重点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具体制度实现校企协同管理,教学组织与实施要弹性、灵活,保障符合工学交替的要求,确保由企业兼职教师承担的专业课学时比例达到50%以上;要将职业资格标准融入教学内容,实施“双证书”制度;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革教学模式,创新教学形态,提高教学效率。
建设院校要与行业企业合作,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保证教师参与行业、企业技术创新和开发,积极开展技术服务,提升校企合作能力;面向社会、中职学校开展高技能和新技术培训,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开展区域之间的校际合作与对口支援工作,提高辐射带动能力。
建设院校要制定符合学校发展目标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要将企业经历和实践锻炼要求纳入专任教师评聘、使用和激励政策,新进教师一般应具有企业工作经历;3年建设期内,确保专任专业教师的双师素质比例达到90%以上。
四、建设院校要制定明确的项目建设阶段目标,有可监测指标和过程监控手段,年度绩效考核可操作性强;项目建设经费预算科学合理,管理措施切实可行;建设责任落实到位,项目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文件规范。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设院校重点建设专业内涵建设与体制机制创新。建设院校要严格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教〔2011〕119号)要求,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省级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
建设和专职人员引进等方面。
五、有关建设院校举办方接到本通知后,应根据2013年度省级财政确定支持的专项资金预算数,会同建设院校调整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制定和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切实履行《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对建设院校所承诺的政策及资金支持责任。建设院校举办方要组织专家对建设院校修订后的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论证(专家组应由教育、财政和相关行业、企业专家组成)。通过论证后,建设院校按照调整后的建设方案和资金预算,填写《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任务书》)。
六、建设院校须在新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复后,方可正式启动建设工作。批复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将在四川教育网予以公布。
建设院校应于2013年7月20日前将新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一式两份)及电子文稿报(发)送至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联系电话、传真:028-86117120,电子信箱:gaojiaochu_sc@126.com)。
七、建设院校举办方要加强对建设院校项目实施进度的检查,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反馈教育厅和财政厅。我们将按照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对项目的实施情况逐年考核、适时调整,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院校,将取消其立项资格、终止支持。
附件点击查看 :
1.2013年度“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院校及其重点建设专业(项目)表
2.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
20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