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办高校生退学要按月退学费

2007年07月04日 来源:信息时报
二维码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近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下发通知,规范民办高校的收费行为,通知要求,民办高校在校生必须执行入学时的学费,不得半途涨价,学生没读完要按月退学费,而入学时办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不得收费。 

学费不得半途涨价 

  通知规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境内民办高校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两项。通知要求,所有学校的学费均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民办高校在校生在不转专业(或专升本)情况下,从入学到毕业均按入学时的学费标准缴交学费;在校生经批准转专业(或专升本)后按所转专业(或专升本)同班同学的学费标准缴交学费。

  而民办高校向在校学生收取的住宿费,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改革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粤价〔2004〕128号)和《关于明确高等院校等学生宿舍住宿费中水电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价〔2004〕56号)规定,即住普通学生宿舍,500元/生?学年,二级学生公寓750元/生?学年, 一级学生公寓1200元/生?学年,引资新建公寓1500元/生?学年,住宿费包含学生生活学习用的水电费,即每生每月4至5立方米水、8至10千瓦时电。

缴费未入读要退费90%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民办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清退额=每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入学时缴交的教材资料费不退,其他代收费据实清退。 

  通知表示,民办高校为学生提供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民办高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上述证件丢失后,学生要求补办,可按每证3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