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照顾政策
2005年04月21日
来源:厦门市高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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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于全部招生院校的照顾政策:
(一)下列考生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散居在汉族居住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二)下列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
(三)下列考生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2、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宧溪乡)、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惠安县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报考我省省属高等专科学校民族班的少数民族考生;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省级优秀学生;
5、烈士子女;
6、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7、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二、仅适用于在闽高校的照顾政策:
(一)下列考生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1、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受省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
2、中级以上职称,累计在乡(镇)以下卫生院工作10年以上的卫技人员子女中,第一志愿报考我省省属医学院校的考生。
(二)下列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限声乐、器乐、舞蹈三项),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个人前三名者(报考音乐类专业的不照顾);
2、设区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简称市级见义勇为者或子女)
3、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师范院校录取,第一轮投档时,第一志愿报考师范类专业(含体育、音乐、美术类教育专业)的各类国民教育系列(不含党校、军队院校)的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行学历教育的学校(含学前教育)的教师(含在册在编的管理干部)子女。
(三)下列考生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福建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师范院校录取,第一轮投档时,第一志愿报考师范类专业的省优秀教育世家的教师子女或在县以下(不含城关)中学、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乡镇文技校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农村的专职教职员工(含在农村离退休的公办教职员工和民办教师)的子女;
3、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普通高等院校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草学、林学、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科学、蚕学、蜂学、动物医学、农村区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等本科专业以及园艺、园艺技术、茶叶生产加工技术、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动物防疫与检疫、兽医、经济动物养殖、动物科学等专科专业的考生,在该校录取第一轮投档时。
(四)下列考生,可享受一定的加分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除本科第三批外,其他批次第一志愿报考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考生,在该校录取第一轮投档时,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在参考志愿第一栏填报的,在该校录取调剂第一次投档时,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并优先投档;
2、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
3、民族院校及其它院校举办的民族班,录取时如线上生源不足,可按该校学历培养层次在同批最低录取控制线下40分以内照顾录取符合政策且有填报该校志愿的考生;
4、民族院校及其它院校举办的民族预科班、老区预科班,录取时如线上生源不足,可按该校学历培养层次在同批最低录取控制线下50分以内照顾录取符合政策且有填报该校志愿的考生;
5、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省级(省人民政府、教育厅或教育厅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的)以上举办的省运会、中学生运动会及单项正式竞赛获个人前六名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不照顾)。上述可享受照顾的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举重、武术、游泳、体操、健美操、篮球、排球(含软排球、沙滩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等11项。
三、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思想品德方面确有突出事迹者,先由各设区市招生委员会鉴别、审核后附详细事迹材料上报省招生委员会,由省招生委员会再研究确定是否符合加分条件以及具体的照顾分值。(简称思想品德突出者)
四、同时符合第一、第二部分享受加分照顾的考生(限报考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考生若一人同时享受多项加分照顾的,不得与其他照顾项目分值累加。凡符合享受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由省高招办和考生所属设区市、县(市、区)高招办、中学负责进行,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分值。符合照顾的考生必须在4月30日前向报考所在地高招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一)下列考生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散居在汉族居住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二)下列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
(三)下列考生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2、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宧溪乡)、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惠安县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报考我省省属高等专科学校民族班的少数民族考生;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省级优秀学生;
5、烈士子女;
6、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7、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二、仅适用于在闽高校的照顾政策:
(一)下列考生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1、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受省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
2、中级以上职称,累计在乡(镇)以下卫生院工作10年以上的卫技人员子女中,第一志愿报考我省省属医学院校的考生。
(二)下列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限声乐、器乐、舞蹈三项),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个人前三名者(报考音乐类专业的不照顾);
2、设区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简称市级见义勇为者或子女)
3、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师范院校录取,第一轮投档时,第一志愿报考师范类专业(含体育、音乐、美术类教育专业)的各类国民教育系列(不含党校、军队院校)的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行学历教育的学校(含学前教育)的教师(含在册在编的管理干部)子女。
(三)下列考生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福建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师范院校录取,第一轮投档时,第一志愿报考师范类专业的省优秀教育世家的教师子女或在县以下(不含城关)中学、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乡镇文技校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农村的专职教职员工(含在农村离退休的公办教职员工和民办教师)的子女;
3、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普通高等院校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草学、林学、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科学、蚕学、蜂学、动物医学、农村区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等本科专业以及园艺、园艺技术、茶叶生产加工技术、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动物防疫与检疫、兽医、经济动物养殖、动物科学等专科专业的考生,在该校录取第一轮投档时。
(四)下列考生,可享受一定的加分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除本科第三批外,其他批次第一志愿报考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考生,在该校录取第一轮投档时,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在参考志愿第一栏填报的,在该校录取调剂第一次投档时,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并优先投档;
2、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
3、民族院校及其它院校举办的民族班,录取时如线上生源不足,可按该校学历培养层次在同批最低录取控制线下40分以内照顾录取符合政策且有填报该校志愿的考生;
4、民族院校及其它院校举办的民族预科班、老区预科班,录取时如线上生源不足,可按该校学历培养层次在同批最低录取控制线下50分以内照顾录取符合政策且有填报该校志愿的考生;
5、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省级(省人民政府、教育厅或教育厅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的)以上举办的省运会、中学生运动会及单项正式竞赛获个人前六名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不照顾)。上述可享受照顾的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举重、武术、游泳、体操、健美操、篮球、排球(含软排球、沙滩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等11项。
三、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思想品德方面确有突出事迹者,先由各设区市招生委员会鉴别、审核后附详细事迹材料上报省招生委员会,由省招生委员会再研究确定是否符合加分条件以及具体的照顾分值。(简称思想品德突出者)
四、同时符合第一、第二部分享受加分照顾的考生(限报考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考生若一人同时享受多项加分照顾的,不得与其他照顾项目分值累加。凡符合享受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由省高招办和考生所属设区市、县(市、区)高招办、中学负责进行,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分值。符合照顾的考生必须在4月30日前向报考所在地高招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