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方法》各家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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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引导独立学院发展的新举措
■北京教科院民办教育所所长 王文源
近十年来,我国独立学院是在诸多争论、批评中努力探索并迅速发展起来的。2007年,全国共有318所独立学院,在校生186.6万人,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比率超过10%;其中,独立学院本科在校生165.7万人,占全国民办本科高等教育在校生总数的88.7%。可以说,独立学院已经成为当今中国高等教育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部分。
最近,教育部发布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并召开了全国独立学院工作会议。媒体报道的焦点主要集中于独立学院自授学位的“母体光环”减弱和独立学院设置标准的“门槛抬高”两个问题。
显然,这既不是《办法》的核心要点,更不是《办法》的完整反映。通读整篇文件后,我以为《办法》是在全面总结归纳的基础上,正视问题与矛盾,给独立学院指明了发展的方向,消减了疑虑,明确了当前工作的重点与操作规则,划定了行为的边界,对于进一步规范独立学院办学行为,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将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对于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贡献也值得期待。
与时俱进,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
从独立学院诞生到《办法》发布,其性质并不明确,基本处于“似民似公”又“非民非公”的状态。
2004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公布后,把独立学院定位于“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形式在高等教育领域的表现,但我们一直并未将独立学院定性为民办学校。其设立与运行模式既不同于公办,也未完全按照民办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来规范。这也连带产生了独立学院今后“何去何从”的担忧。
《办法》第三条指出“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首次明确将独立学院定性为民办高等教育。在总则中还就独立学院的概念、义务、权益、奖励与扶持政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实现了与民办教育有关法律法规的接轨。此外,《办法》中关于独立学院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管理与监督、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等内容的规定也比较准确地贯彻了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规定。所以说,《办法》明确了独立学院属于民办教育,要按照国家民办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应当是最重要的核心内容,是第一大突破。
承前启后,独立学院的政策与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办法》推出的政策与管理规定,并不是另起炉灶的新一套,其主要内容都是在独立学院原有政策规定基础上的一种完善,或对于国务院101号文和教育部第25号令精神的落实,或就一些原来不够明确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细化规定,使其操作性和针对性更强,使得全国独立学院的政策与行政管理更加统一、体系更加完善。这对于规范独立学院的办学行为和保障其健康有序发展将产生重要作用。
《办法》规定:“国家保障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明确了独立学院与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享受同样的权益。《办法》界定了中央与地方对独立学院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分,与教育部第25号令规定完全一致。
独立学院的举办者资格、设置标准与设置程序是近些年大家争论的热点。《办法》第二章用了18条的篇幅就这些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这是第一次规范,也是《办法》的第二大突破点,有不少新要求值得我们关注。比如,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利用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且需要评估、作价、约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一般只可以参与举办1所独立学院。”“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名称,不得使用普通高等学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办法》还从注册资金、总资产、净资产、资产负债率、货币资金、土地、资产过户等办学者资质方面,对参与办学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些要求是保障独立学院基本办学条件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此外,还对独立学院的设立程序和要求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这些内容使得对独立学院的扶持政策更加清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办学与管理边界进一步明确,操作的标准与程序更加透明。
尊重现实,独立学院的办学行为规范更加清晰
《办法》第三章至第五章,涉及独立学院的组织与活动、管理与监督、变更与终止等运行与管理的方方面面,针对学校的决策机制、内部管理、教育教学、资产财务、合理回报、招生收费、党团组织、安全稳定、评估监督、变更终止等一系列问题,基本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出了规定。其中,以下两点需要我们特别关注:一是《办法》规定“独立学院使用普通高等学校的管理资源和师资、课程等教育教学资源,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独立学院的办学成本。”“独立学院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标准和程序,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明确了独立学院与普通高校的经济关系与操作办法。
二是《办法》规定“独立学院举办者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挪用办学资金造成独立学院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须提供在校学生的后续教育经费。”“独立学院终止时仍未毕业的在校学生由参与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托管。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发给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明确了独立学院终止后学生后续学业的保障措施与各方基本责任。
关于独立学院独立授予学士学位的问题,一方面对其学生实行的是“老人老办法”,另一方面也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是落实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五独立”要求的体现。
面向未来,为独立学院的实践探索创新空间留有余地
《办法》的发布消除了许多对于独立学院不必要的恐慌。《办法》并没有关闭新办独立学院的大门,而是通过一系列明确的标准和程序,按照坚持“优”、“独”、“民”的原则,明确了独立学院的发展方向。《办法》抬高了独立学院的准入门槛,这恰恰有利于独立学院发展中的“治滥”。同时,《办法》对于现有的独立学院给予了五年的过渡期,说明办法制定者看得清楚,按照新办法规范现有独立学院是一项艰巨而必须完成的任务;同时也给予独立学院的实践创新探索留有足够的余地。方向明确、规则清楚、态度坚定、尊重现实、留有余地应当是我们教育改革应当坚持的原则。
问题与期待:五年过渡期任务艰巨
《办法》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方向,并且就独立学院当前最急需规范的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范。认真解读文件后我们认为,未来五年的过渡期里,以下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妥善解决。
一是关于独立学院资产过户的操作问题。主要是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土地性质变更、土地和校产抵押贷款等现实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教育外部力量的支持配合。
二是普通高校无形资产的评估、作价与确定比例问题。目前,即使在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于教育类的无形资产评估也还缺乏比较成熟的办法和手段。如何确定无形资产占办学总投入的比例,目前也还没有比较权威的法规依据,我们又未做出相关限定。此外,要对一所优质普通高校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其费用也是相当可观的。
三是关于独立学院独立颁发学士学位的问题。我们要考虑的是国家对于高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有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能否够保证现有独立学院都能够在2012年以前取得这个资格?那些届时还没有这一资格的学校,其学生的学位就可能成为问题。
四是要处理好《办法》第四十条与四十三条的关系。普通高校收取费用的基本规则需要进一步明确,现行的通用做法是否能够延续?如果须调整就需要规则,如果维持又与促进法与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可能产生矛盾。
五是民办普通高校是否也可以依照《办法》合作举办独立学院问题需要明确。目前,《办法》仍没有给予限制。
六是《办法》明确独立学院土地的底线是500亩。教育部2003年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是初期不少于150亩,校园规划占地面积不少于300亩。因此,现有独立学院应有不少是难以在过渡期达到500亩的面积。
有的学校根本不可能在原办学地达到这个要求。如果选择多址办学凑足数,就可能产生极大浪费,举办者也难以接受这样的方式。
办好独立学院为发展民办高教作示范
■华中科技大学 武可
华中科技大学在2000年和2003年先后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合作方合作试办了“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和“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两所独立学院。作为教育部直属高校,我们把参与试办独立学院作为推进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支持地方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一项改革举措。8年多来的办学实践让我们感到,只要认真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关于规范独立学院办学的相关管理法规,充分发挥公办高校优质教育资源和社会资金两方面的优势,独立学院就能沿着一条健康发展的道路,逐步成长为依法自主办学的民办高校。
把独立学院建设成办学实体
2003年4月,教育部颁发的《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做到这“六个独立”才能成为一个办学实体。华中科技大学参与合作举办的两所独立学院,从建校伊始就是按照这“六个独立”的要求来进行制度框架设计并与社会合作方签署《合作办学协议》的。例如,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从2000年8月创办,截至2004年12月底,学校总占地规划面积937.8亩,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等房屋建筑面积近49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投入按原值计算已达5.9亿元,学校有自己的资产账户。正是初期的这种建设投入,为武昌分校其后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按照“六个独立”的要求试办独立学院,没有挤占公办高校的教育资源,也没有混淆不同批次生源和教育质量的差异,而是依托名校品牌优势吸纳社会资金扩充了教育资源,适应了世纪之交中国高等教育规模扩张的需要。
在合作办学中认真履行办学职责
独立学院是一个办学实体,但在其真正独立之前,参与举办的高校合作方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起坚持独立学院正确的办学方向和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责任。
在办学早期,华中科技大学帮助独立学院做好专业设置、制订教学计划、组织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等工作,让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迅速走上规范化,形成良好的教学秩序;通过派往独立学院承担建校、办学任务的教师和干部队伍,将成熟的办学经验、管理制度、优良传统等移植到独立学院的办学实践中;由大学资深教授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听取各项重要工作的报告,提出咨询指导意见;由学校退休教师组成的教学督导机构,对教学质量和教风学风状况进行检查,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公办高校优质教育资源对独立学院办学强有力的支持。
当独立学院各方面的建设初具规模,能够基本靠自己的教职工队伍承担起办学任务时,高校合作方的责任就是进一步完善独立学院新机制、新模式的制度建设,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独立学院董事会是办学的决策机构,对于独立学院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合作办学的双方共同组建好独立学院董事会,建立健全董事会的议事决策规则,探索完善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办好独立学院重要的组织和制度保障。高校合作方派出参加独立学院董事会的人员是经学校党委和行政讨论决定的,独立学院的校长是学校推荐由董事会聘任的,他们受委托代表学校认真履行办学职责,负有与社会合作方合作办好独立学院的重要责任。对于独立学院董事会向高校合作方提出的办学中的重要问题,学校党委和行政都认真研究予以回复和解决。
在独立学院办学中,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不可少。2005年初,湖北省高校工委作出部署,独立学院的党组织关系隶属于高校合作方党委。华中科技大学党委分别向两所独立学院委派了党委书记,明确要求独立学院的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在办学中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即:对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起领导作用;对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起保证作用;对依法规范办学起监督作用。由于对独立学院党组织的地位和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理顺了独立学院党委与董事会、校行政之间的关系。几年来两所独立学院的党组织都很好地发挥了作用,党建和学生工作受到省高校工委的肯定和表彰。
由于我校认真履行办学职责,社会合作方能保证办学条件,武昌分校和文华学院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和加强规范管理,两所独立学院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在全国的独立学院中一直名列前茅,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可。
增强独立学院自主发展的能力
按照教育部的部署,从现在起5年内对已经设立的独立学院按照《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考察验收,对考察验收合格的,核发办学许可证。如何帮助独立学院进一步加强建设,接受考察验收,这对于高校合作方来说,也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规范办学 化解疑虑 促进发展
■大连松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李殿忠
我作为一名企业人,是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的举办者之一。城市学院自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至今已经五年,我为学院的发展感到由衷的高兴,也为与大连理工大学的愉快合作而感到高兴。在这里,结合城市学院的实际情况,我谈一下对《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办法》的发布非常及时。独立学院已经走过10年的历程,这个文件的出台是很及时,也是很有意义的。独立学院发展到今天,尽管在办学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我始终认为其总体是好的,大方向是正确的。从城市学院每年招生的火爆程度,就可以明显地看出社会对独立学院的欢迎。城市学院2007年首届毕业生一次就业率达到94%,也充分说明了社会对独立学院学生的充分肯定。作为独立学院,不需要国家财政投入,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扩大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满足我国经济社会的需求,这是多么有益的事业。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独立学院办学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校中校”的问题,专职教师偏少的问题,办学条件比较紧张的问题,学院资产管理权的问题,学院的运行体制问题。另外,关于独立学院今后的发展前景如何,是否能长期办下去?办学规模如何确定?等等。这些显现的和潜在的问题,时时困扰着独立学院建设和发展。《办法》的出台,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并全面规范了独立学院的办学标准和发展方向,为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独立学院办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提供了基本依据,更为促进独立学院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
《办法》明确了独立学院的发展方向。独立学院发展到今天,是继续发展,还是模糊下去?《办法》给出了十分清晰的解答。《办法》首先明确了独立学院是普通高等学校,而且还明确了独立学院经批准可以独立颁发学位。这两点是十分重要的,尤其对投资的企业来说更为重要。这实际为独立学院明确指出了今后的发展方向,凡符合条件的,将会是一所真正意义的普通高校;而不能满足条件的,将会逐渐的收缩和消失。企业是独立学院的投资者,因此企业的办学风险要大于母体大学。为了办好学校,为师生提供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企业必须要有投资的力度和持续努力,包括土地、建筑、设施等的投资额度是相当大的。在学院的办学初期,可能在15年内,对企业来说是亏损的,那么办学的持续时间长短至关重要。明确了独立学院的发展方向,企业就有了定心丸,也就有了进一步投资和建设学院的目标和信心,这对企业有利,对独立学院的发展更为有利。
《办法》明确了院长在独立学院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规定了独立学院院长是董事会成员,参与独立学院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策;规定了独立学院院长的任职条件和推荐程序,使独立学院院长的遴选有了明确的办法;规定了独立学院院长的职责,明确了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这是非常必要的。独立学院院长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好的院长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学院的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独立学院院长既要对参与举办的普通高校负责,也要对投资企业负责,并扮演着两者之间沟通和协调的重要角色,因此院长的人选至关重要。院长应该是既懂高等教育管理,又具有较强协调能力的人。
我相信,独立学院作为一种新型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在《办法》实施后,一定会焕发出更加旺盛的活力,也一定会对提升我国民办高校的实力和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依法规范,推进独立学院持续发展
■东北大学东软信息学院院长 温涛
教育部近日出台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作为民办教育一线的教育工作者,我们深刻体会到了党和政府对于独立学院发展的期待和愿望,《办法》明确了国家对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了独立学院的政策框架和管理体系,可以简要概述为“两个明确”“四个规范”。
《办法》对独立学院的设置与管理体现了“两个明确”
第一,明确了独立学院的高等学校地位。《办法》在总则中开宗明义地指出独立学院是高等学校,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这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从法律上正式明确独立学院的高等学校地位。独立学院同时受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约束和扶持,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政府经费资助、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优惠、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等关乎独立学院切身利益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第二,明确了独立学院的设立程序及标准。《办法》明确提出设立独立学院,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1至3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满未申请正式设立的,自然终止筹设。设置的标准和程序参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和程序,同时也强调了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水平、管理水平、办学条件和办学层次,以及参与举办者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资产标准。《办法》对独立学院的设立提高了标准,保障了办学条件的到位。
《办法》对独立学院的设置与管理体现了“四个规范”
第一,规范了独立学院的法治和政策框架。依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办法》比较清楚地确立了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治框架。同时,也使得独立学院的运行可以完全适用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框架,这些政策对于独立学院的设立、组织与活动、教育与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和监督、扶持与奖励、变更与终止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第二,规范了独立学院三方主体的权益和责任。《办法》具体阐释了举办者的出资方式。普通高校主要利用无形资产,应当依法作价。《办法》还要求独立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独立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规范了政府对独立学院的监管职责。《办法》明确了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独立学院的管理职责。教育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这使得政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能够对独立学院给予及时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必将推动独立学院形成统筹发展、规范办学、从严治教的新局面。
第四,规范了独立学院的学历学位制度。《办法》正式规范了独立学院的学历学位制度,颁发毕业证书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独立学院的学位授予和举办高校脱钩。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挑战在于,独立颁发学位会使得部分考生和家长重新审视独立学院。机遇在于,将减少独立学院对举办高校的依赖,进一步强化了独立学院自身的责任意识和品牌意识,促进独立学院集中精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贯彻落实《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思考与建议
■浙江省教育厅副厅长 楮子育
鼓励普通本科院校和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是新时期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一项大胆探索。
从1999年开始,浙江省先后批准18所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依托原有的师资、教学、管理等优势,通过社会力量投资、银行贷款等办法筹措资金,成立了20所独立学院。目前,全省20所独立学院在校学生15.96万人,占全省普通本科在校生的三分之一强。独立学院已被我省社会各界、学生家长所广泛接受,呈现出“招生、就业两旺”的良性发展态势。
教育部这次出台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办法》确立了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把独立学院作为单独的院校系列进行制度设计。《办法》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独立学院的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办法》明确规定独立学院的法人财产权,规定独立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不属于参与举办的高校或社会组织、个人,而属于独立学院所有,并要求独立学院的举办者将出资的资产产权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规避了办学风险。《办法》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独立学院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参与举办的学校只能通过理事会或董事会实现对独立学院的领导和管理,理顺了各方的权责,强调了独立学院的办学自主权。《办法》还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法人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了独立学院举办者取得回报的提取方式,提出独立学院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为界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学校明确了标准。《办法》又明确了独立学院文凭和学位证书的发放,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以独立学院名称发放和具印;自2008年招收的新生起,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另外,《办法》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的独立学院给予5年的期限进行规范,适应了各地实际情况。
《办法》出台后,浙江省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如下考虑:一是实打实地制定独立学院的设置规划。浙江省将实行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逐校进行调整和规范,采取剥离、扩建、迁建等各种方式,加大投入,充实办学条件,尽快形成符合500亩及以上土地要求的独立校园。目前还达不到《办法》要求的独立学院,原参与举办的普通高校若不愿意再举办,在财政保障许可的前提下,将予以撤销或并入原举办高校,原办学资源用于举办公办教育。
二是实打实地制定独立学院的建设规划。浙江省将与所在地政府协商制订建设规划,在立项、选址、征地、筹资等方面抓紧开展前期工作,优先解决征地指标,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加快启动建设,争取在2012年前顺利通过验收。
三是实打实地制定独立学院管理制度。浙江省将重点考虑制定包括无形资产评估、独立学院教师享受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变更终止、产权流转等具体实施办法,通过细化制度建设,加强独立学院的规范运作,将独立学院纳入民办高校的管理范畴,配足配强党团组织负责人和政治辅导员队伍,突出年检年审工作,确保独立学院的健康持续发展。
加强规范管理,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
■江西省教育厅副厅长 李小南
2008年2月,教育部发布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的重要法规,标志着我国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对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江西省独立学院始于2001年。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下发后,江西省以多种形式组织学习、认真贯彻8号文。一是督促独立学院做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二是加强对独立学院办学的督查与评估。从2003年起,每年组织对独立学院办学行为、办学条件、办学水平等进行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督促其限期整改。三是每年在招生前,对独立学院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严格审查和备案。四是加强独立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学生学籍管理、学生毕业证书发放工作的管理。五是帮助独立学院建立健全党团组织。
由于坚决贯彻了8号文件,这些年我省独立学院办学行为较为规范,办学秩序正常,保持稳步健康发展,目前正由数量规模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但独立学院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为:法人地位不够明确,理事会(董事会)不够健全,举办者管理职能不够明确,师资队伍建设困难较大,资产产权有待明晰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出台,适应了独立学院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必将进一步提高独立学院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必将推动独立学院规范健康发展。江西省将认真学习贯彻《办法》,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促进独立学院朝着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目标迈进。
一是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省教育厅将加强对独立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并督促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完善独立学院教学水平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评估与监测。
二是进一步加强独立学院的党团组织建设,配备足够的辅导员和班主任,强化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独立学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三是督促独立学院完善理事会(董事会),督促参与办学院的的各方加快资产过户工作,努力做到独立学院的所属产权明晰。
四是继续做好对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查和备案工作及年度检查工作,坚决查处招生违规行为和办学违规行为。
《中国教育报》2008年4月7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