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高校独立学院违规招生、乱收费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2007年03月21日 来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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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高校独立学院违规招生、乱收费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等院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

  第三条  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党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违反国家有关招生的政策法规,擅自超计划或降低录取标准招生的;

  (二)发布虚假广告,采取“专本连读”、“五年一贯制本科”、“学分制本科”、“发本科文凭”等虚假承诺的形式招生的;

  (三)委托非法中介招生的;

  (四)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政策和法规的招生、收费行为。

  第四条 独立学院的举办高校因疏于管理与监督,致使所属独立学院违规招生、乱收费问题严重,甚至纵容、指使、授意独立学院违规招生、乱收费的,追究举办高校的分管领导直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故意销毁、隐匿证据的;

  (二) 多次发生违规招生、乱收费行为的;

  (三)对抗检查或者以学生利益为要挟,妨碍有关部门对其违规招生、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理的;

  (四)帐户管理混乱,抽逃资金、转移资产的;

  (五)酿成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依照规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行为。

  第六条 独立学院违规招生、乱收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违规收费所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清退或者追缴。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由举办高校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