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如何保障残疾高考考生上大学
2005年05月11日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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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残疾考生的录取作出了特别规定。规定指出,对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高校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另外,每年市高招办体检组进驻录取现场,能够及时掌握残疾考生的录取和退档情况,在高招办的领导下加强与高校间的协调,最大限度地维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我国制订了许多法规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例如《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对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高等教育法》第九条也作出了同样规定。应该说,法律的确为残疾考生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保障,因此,残疾考生不必过分担忧。
尽管高招录取政策保证了残疾考生不因身体残疾遭受歧视,但残疾考生也不能因此而要求特别照顾,应注意以下事项:体检表中要如实填写残疾病史,以便高校对你的身体状况作出正确判断;尽快办理残疾证并于体检时携带,便于医生在体检表中记录残疾证号码;另外,填报志愿时一定要考虑自己身体残疾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报考适合身体条件的专业。